第四节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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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 县内试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后,
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1978年,征兵对象城镇以下放工人、初高中毕业学生、
国家机关干部子弟和集体企业职工为主;农村以家庭劳力充裕的男性基干民兵为主。
1979年始,重视了在高、初中毕业生中征集兵员。1955~1990年,先后征兵36次。

1956年7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县开始进行预备
役登记工作。 至1957年9月,军士和士兵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的2896人,其中
排以上干部74人, 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的27463人。1957年9月以后,根据
中央军委新的规定, 停止对第二类预备役的登记工作。1958年1月,将预备役军人编
入基干民兵。1962年,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对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转
业、 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至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
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1981~1990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对在部队服现役期满和服役1年以上、年龄在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法问题的
决定》,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10月1 日,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的兵役制度。1978~1990年,全市已有一批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被批转为志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