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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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期,曲阜县以乡为单位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农业合作化
后,按生产单位成立调委会。“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作中断。1974年恢复各级调解组
织。 1980年进行整顿。 1984年,司法局设人民调解管理股,各区配备司法助理员。
1985年,全县495个行政村(街) ,39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均建立调委会,共有调解员
1994人。 1990年全市共有调委会537个,调解员2100人,其中厂矿企、事业单位调委
会42个,225人;村(街)调委会495个,1875人。此外,各管区(办事处)均配备调解网
长。1985~1990年,全市13个乡镇先后建立法律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内民事调解及法
律服务工作。

各级调委会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推行多种形式的
责任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81~1985年,全县共发
生民事纠纷13977起,调处13026起,调处率为93.2%。其中1983、1984两年,防止可
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28人。 1986~1990年, 全市发生各类民事纠纷14815起,调处
14659起,调处率为98.9%,调处成功率为91.9%,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99起,
2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