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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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9月,曲阜县人民法院根据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复查纠正错案6件。
1956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指示,复查镇反案件313
件。 1962年,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共复查刑事案件323件,其中,
内部人员犯罪案件129件,经复查维持原判109件,占84.5%,改判无罪释放13件,免
予刑事处分4件, 减轻刑罚3件。复查一般刑事案件和劳改申诉案件172件,其中维持
原判126件,占73.3%,改判无罪释放37件,占21.5%,减轻刑罚和提前释放9件,占
5.2%;受理并复查地、富成分申诉案件22件,经复查原划正确不改变的2件,改划为
中农和城市贫民的20件。

1978年始,依据中央〔1978〕32号、78号和[1979]96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文化大革命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精神,案件复查工作全面
展开,复查1967~1977年审理的案件447件,496人。复查维持原判301件,340人;改
判无罪70件, 72人; 免刑14件,18人;减刑60件,64人;改变性质2件,2人。复查
1978~1990年的案件,重点是“严打”斗争以来判处的申诉案件223件,228人。经复
查维持原判137件,139人;改判无罪37件,37人;免刑4件,4人;减刑13件,16人;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2件,32人。并翻阅1949~1964年的历史案卷3480件,从中排查出
85件。经复查维持原判30件,改判无罪21件,免刑2件,不追究刑事责任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