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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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规定,曲阜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年由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
审员70人, 经培训参加人民法院的陪审活动。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席2人,参与阅卷,
研究案情,出席陪审进行监督,参加合议,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1958年,
陪审制度有所削弱。1963年通过整顿、培训,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陪审制度日
臻完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被取销。自1978年又逐步健全,1980年
经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陪审员90人,并颁发了《人民陪审员证书》。在审判过
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和义务。1982年始依法执行人民陪审制度,进
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