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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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年,民事诉讼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私有制为基本目的,多为物权、
债权、契约、继承等纠纷。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的民事审判活动以解放区制定的法律和党的
方针政策为根据,以保护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建国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实行公正合理、双方自愿、增强团结的原则,
贯彻“以调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大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屡调不结者转县法院
调处,调处无效方依法判决。建国初囿于旧社会陈规陋习造成大量婚姻纠纷。1950~
1959年, 审结民事案件5729起, 其中婚姻案件4334起,占75.7%。1954年前,遵照
《共同纲领》,其后依据《宪法》规定,主要审理公民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国家、
集体、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案件,保护了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和私有财
产继承权。自1956年,在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民事审判
活动依法保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公民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58年,在“共
产风”的影响下,错误地认为土地、房产、山林、水利等财产关系的纠纷已经不存在,
民事审判活动一度被削弱,后逐步得到纠正。1960~1967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810起,
婚姻案件仍呈上升趋势。1968~1973年,民事审判由“军管小组”民务组及人民公社
承办。1973年复设县人民法院后,民事审判工作逐步加强。“文化大革命”十年共办
理民事案件675起。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房产、
宅基、树株、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有所增加。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审
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至1985年审结民事案件942起,经检查回访,绝大多数调解无
反悔。1986~199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903起,审结2885起,结案率99.4%。其中,
离婚案件977起,赡养抚养案件89起,土地房产案件112起,债务案件1204起,赔偿案
件322起,继承案件39起,水利纠纷案件3起,其他纠纷案件13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