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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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案件审理以《大清律例.刑律》为依据,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巩固剥
削阶级的统治为目的。民国初年因袭清制,后颁新令组建法院,法院开庭审案须在大
堂,一般刑事案件由审判官审理,书记官录供,录事缮写,重大案件由县知事亲自过
问,案件终结或判决尚须呈省法院核批。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民主政府的刑事审判活动以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
总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利益,镇压敌伪顽及反革命分子。1946年县民主政府司法科
成立后,一般刑事案件是由司法科审理,审判委员会量刑,判决死刑须报请行署批准。
是年春,司法科组织临时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一批刑事案件,判决伪保安团团长尹庆
木和恶霸地主、伪乡长刘洪宇死刑。

建国后,刑事审判严格依法进行,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坦白从
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1951年镇反运动中,县人民法院公
开审理,依法判处了一批不惩办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
动军政官吏、反动道会门头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56年肃反运动中,依照《惩治反
革命条例》 , 将潜伏在内部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追捕进行判决。1950~
195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0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212起。1957~1966年,遵照毛
泽东主席“少捕、少杀、少管”的指示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判决死刑案件有所下降。
其间共审结刑事案件1723起, 其中反革命案件693起。1958~1959年,在“左”的思
想指导下,刑事审判中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62年作了纠正。1963年始严格区分
了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办案务求准确争取及时,对一般犯罪的女犯、
少年犯不再举行公判,保证了办案质量。“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混淆了罪与非罪
的界限,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占32%,1979~1981年,全部复查纠正。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曲阜县人民法院认真实行
公开审判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1983年,遵照中
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
重大盗窃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进行了打击,是年审结
刑事案件152起。 1984年,重点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年内审结各类
刑事案件122起。1986~1990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75起,
其中属于“7个方面” 的罪案77起,占20.5%;经济罪案46起,占12.3%。其间,青
少年犯罪较为突出, 占判处人犯的50.9%。“严打”斗争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
分子,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局面,保证了改革开放和名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