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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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月, 县人民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股,依照法律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情况和监狱看守及劳改劳教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在工作中,首先坚持驻所检察。
对监狱、 看守所定期检查,对在押人犯经常进行教育。1978~1990年公检法三机关联
合检查88次, 自行检查948次, 检察长和驻所人员为在押人犯上课49次, 提审教育
1563次, 促进了监所的文明管理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坚持对外执罪犯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考察,协助帮教单位搞好教育,预防和减少了重新
犯罪。近年来,除有1名被劳教部门收容、1名重新犯罪外,其余的均未发现重新犯罪
和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