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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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起,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查处了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针对经济领域出现的大案多、涉及面广、关系网密、查处难度大的特点,集中力量,
抓住时机组织了会战,做到预查快、立案快、采取强制措施快,及时突破了一批大案
要案。 1979~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09起,139人。立案侦查41起,43人。为
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万余元。

1986年后,根据中央关于“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指示,市检
察院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重点,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下,集中抓了大案要案的侦
破。至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43起,259人。立案侦查115起,128人。审查批捕23起,
23人;起诉17起,18人;免诉75起,87人。并协助外地司法机关办案47起,共挽回经
济损失162.42万元。同时结合办案抓综合治理,采取以案说法的办法向发案单位提出
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健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