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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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1950~1966年,县检察院(署) 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6186起,
6186人。审查决定批准逮捕4598起,4598人;不批准逮捕789起,789人;作其他处理
799起,799人.1978~1985年,受理县公安局和铁道部第十一局公安三处提请批捕案
件526起,751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467起,669人;不批准逮捕3l起,45人;公安
机关撤回13起,18人;作其他处理15起,19人。1986~1990年,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
快方针,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斗争中坚
持对重大特大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团伙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加强了侦查监督
和审判监督。其间共受理批捕案件335起,591人。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07起,501人;
不批准逮捕15起,45人,退查13起,45人。

办案中, 坚持严把质量关, 办案质量良好,批捕准确率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标准》 要求。如对1985年9月12日公安局提请批捕的“韩
××盗窃案”,经详细复查审理,查明盗窃电视机一案实系其胞弟所作,韩××为保
其弟能“成婚”而顶替承担罪责,故依法批准逮捕其弟,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审查起诉 1950~1966年,县人民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406起,
1406人。审查决定起诉1211起,1211人;不予起诉78起,78人;免予起诉46起,46人;
作其他处理71起,71人。1978~1985年,受理移送起诉案件496起,726人。经审查决
定起诉423起,625人;不予起诉2起,3人;免予起诉26起,42人;作其他处理45起,
56人。其间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了公诉词。1986~1990年受
理移送起诉案件348起,568人。审查决定起诉245起,383人;免予起诉4l起,83人;
不予起诉2起,2人;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31起,31人;上交反革命案件4起,4人;
作其他处理25起,65人。工作中,坚持了“由承办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
的办案制度。对于有辩护人的案件,坚持出庭前集体研究答辩提纲的制度,有效地维
护了法律的尊严。1985年1~9月出庭公诉的37起案件中有辩护律师的15起,无一败诉。
为了揭露犯罪,宣传法制,对于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发表了公诉词,并对其判决
全部作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