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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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监狱设在县衙内东侧,时有草房3间,吏目、吏卒若干人。监舍阴暗潮
湿,条件甚差。民国初,吏目改称管狱员。1933年,由地方捐资在监狱旧址新建看守
所l处,监房16间,其中男监房12间,女监房4间。配备看守所长1人,看守员5人,全
年经费5832元,狱犯口粮定员60人。看守人员任意打骂、盘剥狱犯,狱中生活、卫生
条件恶劣,染病、死亡者屡见不鲜。

抗日及解放战争时期,边区及县民主政府公安机关羁押人犯无固定场所,多以
民房、校舍及寺庙关押,公安或民兵武装看管。建国初,在五马祠街西首设临时看守
所。1956年由省拨款在县公安局院内建看守所,有监房23间。1977年为改善监舍条件,
拆除旧房,新建监舍19间,犯人伙房3间,建筑面积共445平方米,造价5万余元。

看守所配备正、 副所长及指导员各1人,看守员及内勤人员若干人。对在押人
犯注重政治思想教育,文明看管,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定期安排政治教育课,进行法
制、政策、形势及前途教育。安排一定的学习、娱乐时间,允许看书看报;定期处理
个人与环境卫生,监舍定期打扫并喷洒消毒药物;在押人犯由国家供给一定数额的生
活费和医疗费,粮油供应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对病犯给予及时治疗和适当生活照顾,
对少数民族人犯尊重其生活习惯。经看管教育,不少在押人犯改造成新人,并积极主
动揭发检举其他人犯罪行,为破案提供许多有价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