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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婚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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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地方官府无专门婚丧管理机构。 男女成婚听从“父母之命” ,以双方交换
“成亲字”、“庚贴”为证据,离婚则以男子“休书”为契。丧事由本家族或地方绅
士办理。

建国后,婚姻及丧葬均由县(市)民政部门主管,县以下区、乡(公社)人民政府依
法办理,1985年始各区(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站,具体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村、街自
发组织红白理事会,具体办理婚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