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残疾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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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员十分关怀。50年代初,政府每逢发放社会救济
均给予重点照顾。基层组织和群众平时多方进行帮助。农业集体化后,对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者实行五保,部分残废而有一定劳动能力者,生产队注意安排力所能及的农活,
以增加实干工日,改善其生活条件。60~70年代间,县曾组织盲人曲艺队,培训80余
人次。其间,社、队企业兴起,各社、队在工副业生产厂、坊安排部分残疾人员。至
1980年,公社工业共安置残疾人150人。城镇残疾青年,劳动部门在招工时给予照顾,
至1983年,全县有8个厂企单位共安置残疾人103人。

1984年,全县开始兴办社会福利企业。1985年底,各乡镇、村街举办福利厂(店)
12处, 有固定资产52.37万元,流动资金74.73万元.安置残疾人132人。对于福利生
产经营单位,国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1988年,市民政局成立救灾、
扶贫、福利服务站,加强了对福利企业的领导与辅导。至1990年,全市福利企业发展
到36处, 拥有固定资产223.5万元,流动资金265.5万元,年产值972.5万元,创利润
67.6万元,累计安置残疾人26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