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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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革命战争年代,县民主政府遵照党的“国家抚恤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优抚
工作方针,对烈、军属实行了优待。建国后,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待
工作逐步趋向社会化,制度化。

政治优待 首先从政治上提高烈、军属的社会地位,使其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
爱戴。建国前至50年代初,县、乡、村各级,凡大型集会或文艺演出均设有烈、军属
“光荣席”,以示尊敬。在分配土地,发放救济粮、款,子女入学,购买商品,以及
看病、乘车等方面,均给予优先照顾。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者则送货到门,服务到
人。新年、春节期间,各村、街均组织群众和学校师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
匾、光荣灯、光荣牌及慰问品,并为其打水、扫院子、贴春联等。此后,除发扬上述
传统做法外,每逢重大节日、纪念日,县委、县政府均行文部署拥军优属工作。各级
党政领导人亲自走访慰问,召开联欢会、座谈会、表彰会,印发慰问信等。1982年新
年、 春节期间,印发慰问信4万件,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12次,电影慰问19场,播放
专题稿件14篇, 参加打水、扫院子等活动者达3.7万人次,赠送副食品2.5万公斤。
并抽查315个大队的优待工作落实情况。

1976年前,县每年举行1次优抚对象或积极分子代表会;其后每两年举行1次,
以总结表彰先进,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群众优待 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群众主动帮助烈、军属耕种、收割,政府对
生活困难者发给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款。建国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代耕优待。以
乡、村为单位统筹劳动力,对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全部或部分代耕。1949年,全县
烈、军属1508户,代耕545户,土地2924亩。1954年,烈、军属及残废军人共3907户,
代耕1745户,土地15847亩。1956年,代耕699户,土地5296亩。代耕办法始有固定户
代耕、派工代耕和工票制等形式。后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逐步转为集体代
耕。代耕均做到“三保”(即保证深耕细作、多打粮食、不损坏土地) 、“三先”(先
耕种、先收割、先打粮)。1952年,城区东关镇代耕土地亩产达150公斤,比一般地块
每亩增产近50公斤。

1956年农业集体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工日。根据优待对象家庭劳动力强弱,
评定每户的自干工日数,差额部分由集体统筹优待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社
员的lO~20%。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优待政策恢复落实。1980年,县统一制发了《优待劳动日通知书》,每年春季评
定,夏秋两季兑现。1982年,部分社、队试行优待粮款以款为主的做法,1983年在全
县推行。优待金标准由各公社自定。1984年,县政府颁发了《关于提高烈、军属、革
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优待标准和改进优待办法的暂行规定》,实行现金优待。优待
金由区、镇统筹,其标准由县根据各区、镇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划分为两类,分别
规定。1987年11月市政府对乡、镇统筹优待标准又统一作了调整。

表18-1 群众优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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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优抚对象 │享受优待 │优待劳动日(个) │优待现金(元) ┃
┃ │总户数 ├───┬───────┼──────┬───┼─────┬───┨
┃ │ │户数 │占总户数% │总数 │户均 │总额 │户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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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6476 │934 │14.4 │60870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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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6624 │1835 │27.8 │396455 │2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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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1992 │1856 │15.5 │396060 │2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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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4588 │2039 │14.0 │468309 │2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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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4173 │4296 │30.3 │ │ │805100 │1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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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4448 │3372 │23.3 │ │ │876675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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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5121 │420l │27.8 │ │ │1054138 │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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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7353 │3537 │20.4 │ │ │858987 │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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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助 在革命战争年代,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多以群众互助互济的方式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为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的形式。

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初,县每次发放救济粮、款,都以贫苦烈、军属、复员军
人为重点, 按月定量安排粮、款。1953年5月,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贫苦烈军属子女
入学补助费使用办法的规定》。全县享受子女入学补助的6l户,每生月补2~5元,月
计269元。后逐步改为生活困难补助。1954年,享受生活困难定补的有117户,291人,
全县年计补14040元, 人均约48元。自1960年,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及复员
军人正式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6年,停止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定补。1969年,调升定
补面及其标准。1981年,对烈属中凡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以及抗日战争时
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给予补助。1983年,定补扩
大到孤老复员军人。1984年始,老复员军人的定补面逐步扩大,至1988年扩大到百分
之百。1960~1990年的31年间,国家用于定补的总额312.8万余元,年均定补额10.
09万元, 其中1978~1990年的13年间,年均定补21.4万元。人均年定补额1977年29
.6元,1985年增至112.1元,1990年为284.8元。

临时补助。其补助分实物、现金两种。建国初,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多实
行实物补助。1955年,全年临时补助金计60091元,其中,用于购买实物39090元,购
置牲畜254头,猪10头,水车83部,犁具101部,耘锄39部,大车1辆,小农具158件,
由民政科与供销合作社配合发至优抚对象。农业集体化后,改为现金补助。主要用于
解决吃饭、 穿衣、修建住房、疾病治疗等临时性困难补助。1979年,县拨修房费3万
元,帮助292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817间。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重点扶持贫困
优抚对象劳动致富。 1985年,重点扶持15人,现金3150元,人均210元。1990年,扶
持20人,现金4800元,人均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