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革命战争年代,县民主政府遵照党的“国家抚恤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优抚
工作方针,对烈、军属实行了优待。建国后,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待
工作逐步趋向社会化,制度化。
政治优待 首先从政治上提高烈、军属的社会地位,使其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
爱戴。建国前至50年代初,县、乡、村各级,凡大型集会或文艺演出均设有烈、军属
“光荣席”,以示尊敬。在分配土地,发放救济粮、款,子女入学,购买商品,以及
看病、乘车等方面,均给予优先照顾。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者则送货到门,服务到
人。新年、春节期间,各村、街均组织群众和学校师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
匾、光荣灯、光荣牌及慰问品,并为其打水、扫院子、贴春联等。此后,除发扬上述
传统做法外,每逢重大节日、纪念日,县委、县政府均行文部署拥军优属工作。各级
党政领导人亲自走访慰问,召开联欢会、座谈会、表彰会,印发慰问信等。1982年新
年、 春节期间,印发慰问信4万件,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12次,电影慰问19场,播放
专题稿件14篇, 参加打水、扫院子等活动者达3.7万人次,赠送副食品2.5万公斤。
并抽查315个大队的优待工作落实情况。
1976年前,县每年举行1次优抚对象或积极分子代表会;其后每两年举行1次,
以总结表彰先进,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群众优待 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群众主动帮助烈、军属耕种、收割,政府对
生活困难者发给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款。建国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代耕优待。以
乡、村为单位统筹劳动力,对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全部或部分代耕。1949年,全县
烈、军属1508户,代耕545户,土地2924亩。1954年,烈、军属及残废军人共3907户,
代耕1745户,土地15847亩。1956年,代耕699户,土地5296亩。代耕办法始有固定户
代耕、派工代耕和工票制等形式。后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逐步转为集体代
耕。代耕均做到“三保”(即保证深耕细作、多打粮食、不损坏土地) 、“三先”(先
耕种、先收割、先打粮)。1952年,城区东关镇代耕土地亩产达150公斤,比一般地块
每亩增产近50公斤。
1956年农业集体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工日。根据优待对象家庭劳动力强弱,
评定每户的自干工日数,差额部分由集体统筹优待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社
员的lO~20%。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优待政策恢复落实。1980年,县统一制发了《优待劳动日通知书》,每年春季评
定,夏秋两季兑现。1982年,部分社、队试行优待粮款以款为主的做法,1983年在全
县推行。优待金标准由各公社自定。1984年,县政府颁发了《关于提高烈、军属、革
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优待标准和改进优待办法的暂行规定》,实行现金优待。优待
金由区、镇统筹,其标准由县根据各区、镇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划分为两类,分别
规定。1987年11月市政府对乡、镇统筹优待标准又统一作了调整。
表18-1 群众优待统计表
┏━━┯━━━━━━┯━━━━━━━━━━━┯━━━━━━━━━━┯━━━━━━━━━┓
┃年份│优抚对象 │享受优待 │优待劳动日(个) │优待现金(元) ┃
┃ │总户数 ├───┬───────┼──────┬───┼─────┬───┨
┃ │ │户数 │占总户数% │总数 │户均 │总额 │户均 ┃
┠──┼──────┼───┼───────┼──────┼───┼─────┼───┨
┃1957│6476 │934 │14.4 │60870 │65 │ │ ┃
┠──┼──────┼───┼───────┼──────┼───┼─────┼───┨
┃1963│6624 │1835 │27.8 │396455 │216 │ │ ┃
┠──┼──────┼───┼───────┼──────┼───┼─────┼───┨
┃1977│11992 │1856 │15.5 │396060 │213 │ │ ┃
┠──┼──────┼───┼───────┼──────┼───┼─────┼───┨
┃1980│14588 │2039 │14.0 │468309 │230 │ │ ┃
┠──┼──────┼───┼───────┼──────┼───┼─────┼───┨
┃1985│14173 │4296 │30.3 │ │ │805100 │187.4 ┃
┠──┼──────┼───┼───────┼──────┼───┼─────┼───┨
┃1986│14448 │3372 │23.3 │ │ │876675 │260.0 ┃
┠──┼──────┼───┼───────┼──────┼───┼─────┼───┨
┃1988│15121 │420l │27.8 │ │ │1054138 │251.0 ┃
┠──┼──────┼───┼───────┼──────┼───┼─────┼───┨
┃1990│17353 │3537 │20.4 │ │ │858987 │242.9 ┃
┗━━┷━━━━━━┷━━━┷━━━━━━━┷━━━━━━┷━━━┷━━━━━┷━━━┛
国家补助 在革命战争年代,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多以群众互助互济的方式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为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的形式。
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初,县每次发放救济粮、款,都以贫苦烈、军属、复员军
人为重点, 按月定量安排粮、款。1953年5月,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贫苦烈军属子女
入学补助费使用办法的规定》。全县享受子女入学补助的6l户,每生月补2~5元,月
计269元。后逐步改为生活困难补助。1954年,享受生活困难定补的有117户,291人,
全县年计补14040元, 人均约48元。自1960年,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及复员
军人正式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6年,停止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定补。1969年,调升定
补面及其标准。1981年,对烈属中凡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以及抗日战争时
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给予补助。1983年,定补扩
大到孤老复员军人。1984年始,老复员军人的定补面逐步扩大,至1988年扩大到百分
之百。1960~1990年的31年间,国家用于定补的总额312.8万余元,年均定补额10.
09万元, 其中1978~1990年的13年间,年均定补21.4万元。人均年定补额1977年29
.6元,1985年增至112.1元,1990年为284.8元。
临时补助。其补助分实物、现金两种。建国初,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多实
行实物补助。1955年,全年临时补助金计60091元,其中,用于购买实物39090元,购
置牲畜254头,猪10头,水车83部,犁具101部,耘锄39部,大车1辆,小农具158件,
由民政科与供销合作社配合发至优抚对象。农业集体化后,改为现金补助。主要用于
解决吃饭、 穿衣、修建住房、疾病治疗等临时性困难补助。1979年,县拨修房费3万
元,帮助292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817间。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重点扶持贫困
优抚对象劳动致富。 1985年,重点扶持15人,现金3150元,人均210元。1990年,扶
持20人,现金4800元,人均240元。
第一节优待
视图
在革命战争年代,县民主政府遵照党的“国家抚恤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优抚
工作方针,对烈、军属实行了优待。建国后,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待
工作逐步趋向社会化,制度化。
政治优待 首先从政治上提高烈、军属的社会地位,使其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
爱戴。建国前至50年代初,县、乡、村各级,凡大型集会或文艺演出均设有烈、军属
“光荣席”,以示尊敬。在分配土地,发放救济粮、款,子女入学,购买商品,以及
看病、乘车等方面,均给予优先照顾。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者则送货到门,服务到
人。新年、春节期间,各村、街均组织群众和学校师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送光荣
匾、光荣灯、光荣牌及慰问品,并为其打水、扫院子、贴春联等。此后,除发扬上述
传统做法外,每逢重大节日、纪念日,县委、县政府均行文部署拥军优属工作。各级
党政领导人亲自走访慰问,召开联欢会、座谈会、表彰会,印发慰问信等。1982年新
年、 春节期间,印发慰问信4万件,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12次,电影慰问19场,播放
专题稿件14篇, 参加打水、扫院子等活动者达3.7万人次,赠送副食品2.5万公斤。
并抽查315个大队的优待工作落实情况。
1976年前,县每年举行1次优抚对象或积极分子代表会;其后每两年举行1次,
以总结表彰先进,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群众优待 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群众主动帮助烈、军属耕种、收割,政府对
生活困难者发给高于一般群众的救济粮、款。建国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代耕优待。以
乡、村为单位统筹劳动力,对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全部或部分代耕。1949年,全县
烈、军属1508户,代耕545户,土地2924亩。1954年,烈、军属及残废军人共3907户,
代耕1745户,土地15847亩。1956年,代耕699户,土地5296亩。代耕办法始有固定户
代耕、派工代耕和工票制等形式。后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逐步转为集体代
耕。代耕均做到“三保”(即保证深耕细作、多打粮食、不损坏土地) 、“三先”(先
耕种、先收割、先打粮)。1952年,城区东关镇代耕土地亩产达150公斤,比一般地块
每亩增产近50公斤。
1956年农业集体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工日。根据优待对象家庭劳动力强弱,
评定每户的自干工日数,差额部分由集体统筹优待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社
员的lO~20%。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优待政策恢复落实。1980年,县统一制发了《优待劳动日通知书》,每年春季评
定,夏秋两季兑现。1982年,部分社、队试行优待粮款以款为主的做法,1983年在全
县推行。优待金标准由各公社自定。1984年,县政府颁发了《关于提高烈、军属、革
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优待标准和改进优待办法的暂行规定》,实行现金优待。优待
金由区、镇统筹,其标准由县根据各区、镇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划分为两类,分别
规定。1987年11月市政府对乡、镇统筹优待标准又统一作了调整。
表18-1 群众优待统计表
┏━━┯━━━━━━┯━━━━━━━━━━━┯━━━━━━━━━━┯━━━━━━━━━┓
┃年份│优抚对象 │享受优待 │优待劳动日(个) │优待现金(元) ┃
┃ │总户数 ├───┬───────┼──────┬───┼─────┬───┨
┃ │ │户数 │占总户数% │总数 │户均 │总额 │户均 ┃
┠──┼──────┼───┼───────┼──────┼───┼─────┼───┨
┃1957│6476 │934 │14.4 │60870 │65 │ │ ┃
┠──┼──────┼───┼───────┼──────┼───┼─────┼───┨
┃1963│6624 │1835 │27.8 │396455 │216 │ │ ┃
┠──┼──────┼───┼───────┼──────┼───┼─────┼───┨
┃1977│11992 │1856 │15.5 │396060 │213 │ │ ┃
┠──┼──────┼───┼───────┼──────┼───┼─────┼───┨
┃1980│14588 │2039 │14.0 │468309 │230 │ │ ┃
┠──┼──────┼───┼───────┼──────┼───┼─────┼───┨
┃1985│14173 │4296 │30.3 │ │ │805100 │187.4 ┃
┠──┼──────┼───┼───────┼──────┼───┼─────┼───┨
┃1986│14448 │3372 │23.3 │ │ │876675 │260.0 ┃
┠──┼──────┼───┼───────┼──────┼───┼─────┼───┨
┃1988│15121 │420l │27.8 │ │ │1054138 │251.0 ┃
┠──┼──────┼───┼───────┼──────┼───┼─────┼───┨
┃1990│17353 │3537 │20.4 │ │ │858987 │242.9 ┃
┗━━┷━━━━━━┷━━━┷━━━━━━━┷━━━━━━┷━━━┷━━━━━┷━━━┛
国家补助 在革命战争年代,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多以群众互助互济的方式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为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的形式。
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初,县每次发放救济粮、款,都以贫苦烈、军属、复员军
人为重点, 按月定量安排粮、款。1953年5月,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贫苦烈军属子女
入学补助费使用办法的规定》。全县享受子女入学补助的6l户,每生月补2~5元,月
计269元。后逐步改为生活困难补助。1954年,享受生活困难定补的有117户,291人,
全县年计补14040元, 人均约48元。自1960年,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及复员
军人正式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6年,停止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定补。1969年,调升定
补面及其标准。1981年,对烈属中凡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以及抗日战争时
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给予补助。1983年,定补扩
大到孤老复员军人。1984年始,老复员军人的定补面逐步扩大,至1988年扩大到百分
之百。1960~1990年的31年间,国家用于定补的总额312.8万余元,年均定补额10.
09万元, 其中1978~1990年的13年间,年均定补21.4万元。人均年定补额1977年29
.6元,1985年增至112.1元,1990年为284.8元。
临时补助。其补助分实物、现金两种。建国初,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多实
行实物补助。1955年,全年临时补助金计60091元,其中,用于购买实物39090元,购
置牲畜254头,猪10头,水车83部,犁具101部,耘锄39部,大车1辆,小农具158件,
由民政科与供销合作社配合发至优抚对象。农业集体化后,改为现金补助。主要用于
解决吃饭、 穿衣、修建住房、疾病治疗等临时性困难补助。1979年,县拨修房费3万
元,帮助292户优抚对象修建房屋817间。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重点扶持贫困
优抚对象劳动致富。 1985年,重点扶持15人,现金3150元,人均210元。1990年,扶
持20人,现金4800元,人均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