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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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 县内无物价监督及检查的机构。50年代,县内对价格执行情
况主要依靠业务部门进行自查或互查,没有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1962年,县物价
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制定了审价工作制度。审价的范围,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
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收费、医疗收费、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64~1965年,先后开展了对企事业单位的审价工作,通过审价,
发现和纠正了大量价格差错,建立了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

1978年后, 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为多种价格形式所代
替,国营经济独家经营的局面有明显改变,产品价格高低同企业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
接挂钩,因而违反物价纪律的事例不断发生。1984年,建立县物价检查所,使物价监
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至1990年,全市共查处3660余起乱涨价、乱收费案件,其非法
收入达530余万元,均作了严肃地处理,保证了价格改革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