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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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建国前,私营工商业无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不被重视。建国后,国家
统一制订安全法规,劳动保护工作逐步加强。1954年,县总工会负责制订基层工会劳
保干部职责。 1956年, 全面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以及女工保护
条例。“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削弱。1976年,成立曲阜县安全委员会。
1982年,劳动局设安全办公室,1989年,改为安全监察股。各企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均
有安全组织,并配备专职干部。

自80年代开始, 每年5月集中开展“安全月”活动。通过电影、幻灯、广播、电
视、宣传车、黑板报和检查评比、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落实防护措施,使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逐步制度化。1984年“安全月”活动中,全县
放映有关电影、幻灯209场次,受教育者15万人次,登写黑板报400余版次,出动宣传
车100日辆, 播出宣传稿件11篇。检查中查处不安全因素378条,当即整改303条;查
处职业病患者89人,分别情况采取了防治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重视提高特殊工种
工人的素质。1982~1989年,累计培训安全管理骨干80人,电工858人,焊工131人,
架子工69人,起重工20人。依照国家制定的法规、条例,对尘、毒作业点进行综合治
理。水泥厂生产车间装有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防尘设施,纺织厂车间装有吸尘
设备,化工厂安装了污水净化处理设备。对厂矿企业中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查处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治疗保健措施。对从事高温生产的车间、工种,
在高温季节分别情况采取缩小热辐射面,疏散热源、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措施。对
车间职工供给充足的开水、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并发放定额防暑费。对在不同岗
位作业的职工,均根据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

1964年始,对锅炉进行安全监察。1978年,对全县受压容器和锅炉进行普查、登
记、建卡,实行统一管理。锅炉工坚持先培训后上岗。1984~1989年,共培训锅炉工
465人次,水处理工69人。1990年,通过再次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锅炉工404人,水处理
工48人颁发证书。由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技术管理。

劳动保险 建国前,除邮电、银行对年老、患病、伤残工人发给低微补助外,其
它企业多无保险待遇。 1946年,八宝山煤矿复工后,曾对因工因病死亡者发给本人3
~5个月工资作为抚恤。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政务院修
正公布。1956年,曲阜在邮电等部分国营单位试行。1976年始逐步在全县推行。1977
年, 全县有27个单位推行劳动保险条例, 其中全民单位16个,集体单位11个。职工
6983人, 供养亲属12988人。自80年代始,县以上国营单位均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
险的种类包括疾病保险、伤残保险、生育保险、退休保险、死亡保险等。

1987年成立曲阜市劳动保险事业处,至1990年底,累计收缴离退休职工统筹基金
981.4万元,支付886.3万元。全市参加保险的合同制工人7878人,收取退休养老保险
金805.6万元。并自1988年统筹女职工生养基金,至1990年计筹64.5万元,支出41.
6万元。 自1989年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工、乡镇及私营企业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险
工作,至1990年加入保险者136人,收取保险基金6.9万元。

职工福利 建国前,私营工商业雇用工人福利甚微,有的只在夏季发顶草帽或发
条毛巾。职工因病、因事缺工扣发薪水。1946年,八宝山煤矿复工后设有医疗所、食
堂、小学、消费合作社等。

建国后,职工生活福利,诸如集体福利事业,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性补贴等不断
改善。大、中型企业单位均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室(院)、澡塘、文化
娱乐及体育设施。对职工中生活困难者分别情况给予定期和临时救济。职工享受独生
子女费、医疗卫生补助费、交通费、肉食、副食、粮油补贴等,享受探亲假、婚丧假,
并报销相应车船费。而有条件单位筹建一批住房,解决职工居住困难。1977年,全市
全民所有制单位用于职工劳保福利的费用26.9万元, 1985年,增至462.4万元,人均
167.3元,1990年,增至822.1万元,人均2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