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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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李氏于城内西门大街开设三兴号专放高利贷。清顺治年间,孔府放贷,独
山屯的生员郭氏借银10两,月利8分,一年后,本利全还外,又纳过月利银5两,送礼
银4.8两; 滋阳县的生员田氏借银10分起利。二契60两,一年后本利还银113.7两。
民国时期, 当铺及放账铺的借款利率为3分,贷期最长的为10个月。1928年,小雪的
刘姓村民被土匪绑票,赎人借债70元,1个月期满还款100元。1930年,三兴号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