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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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5年,对私营商号采取分派交款的办法。每一商号按分派的定额份数,
交纳税款;对国营商业实行查验征收的办法。1956年起,对国营、集体企业改行查账
征收。1962年后,对国营企业实行“三自交款” (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交款
书,自行到开户银行交纳税款) ;对集体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
期定额、查账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办法。1990年元月起,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自行
申报、群众评议、定期定额到税务部门送税制度。

为便于管理, 1982年开始税务登记。是年全县有纳税户6070户;其中国营企业
83户,集体企业1484户,个体工商业户4503户。1986年,进行第二次登记,全市登记
7651户。其中国营企业179户,集体企业1331户,个体工商业6134户,其它7户。1990
年, 进行第三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全市登记7263户。其中国营工商企业140户,集
体工商企业720户,私营企业79户,个体工商业5878户,临时经营55户,注册登记391
户。

为纠正税收工作中所存在的偷、 漏、欠税问题,1985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全市
性的税务大检查。 1986年,在全市设协税护税小组120个、密报员若干人。1988年,
征收、管理、检查相分离,各设专人负责,以便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