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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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宣统元年) ,每契载价银l两征收正税银3钱。加税银5分4厘。1910年
(清宣统二年) ,征收正税银706两6钱8分9厘,加税银1261两2钱4分。1911年(清宣统
三年),征收正税银711两3钱1分5厘,加税银1280两2钱6分7厘。

民国时期,由省统一核定各县契税比额。1917年,规定买契税率为契价的6%,
典契税率为契价的2%。1926年,改为买9典6。1929年,定为买6典3,另收契纸价银5
角,册费银l角。验契要交纳验契注册费,大契 (契价30元以上) 交验契费4元,小契
(契价30元以下)交验契费2元,注册费一律为2角。1947年,除征收契税正税外,另征
省附加6%,县附加6%。

1951年, 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精神,颁发了《征收
契税布告》,规定买契税按6%征收,典契税按3%征收。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变为公
有制,不准私人买卖,契税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