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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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农业税称田赋,包括地赋、丁赋和漕米3部分。地赋和丁赋征收银子,并
随征耗羡。漕米有本色、耗米之分,征收粮食。曲阜县征收田赋以柜为单位,全县设
8柜,每柜下辖2社。赋率按土地肥瘠分为上、中、下、次4等。上等地每市亩征银2分
9厘3毫5丝7忽,中等地每市亩征银2分5厘3毫。每年分上忙(农历二~五月)、下忙(农
历八~十一月)两期征收。每石漕米加征耗米1斗7升至2斗5升不等。1906年(清光绪三
十二年),曲阜县四等征粮地、孔颜减征地、庙户地、学田地共有6014顷57亩1分2厘,
新垦土地1421顷60亩2分3厘,两项共计7436顷17亩3分5厘。除去免征田赋土地,曲阜
县征收地赋的熟田共5997顷76亩7分。征收丁赋的熟丁55623人。光绪、宣统年间,曲
阜县每年额征田赋正银14631两1分7厘, 实征14590两2钱6分7厘。每年额征秋粮1394
石5升5合1勺,其中漕米1038石5升2合2勺,耗米39斗2升5合8勺(内有改征小麦197石)。

民国初年, 曲阜县田赋征收制度仍沿袭清制。漕米随下忙征收。田赋征收以银
两计算,大亩(720步)每亩征银7分6厘;小亩(600步)每亩征银7分1厘。1914年征收田
赋漕米一律按银元计征, 每两地丁银折合银元2元2角,每石漕米折合银元6元。田赋
除解省的正税外,还有地方附加。附加税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无固定数目,官府肆意
摊派。1926年,田赋正税征收32686元,其中地丁银26556元,漕米6130元。1929年,
每两地丁银折合银元4元,为民国初年的1.8倍。1930年,田赋正税征收61900元,随
征的田赋地方附加, 每两地丁银附加征收4元2角7分,每石漕米附加征收5元2角,两
项合计64936元,为田赋正税的105%。

1944年4月,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鲁南行政公署《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规定:
公粮、田赋以户为单位征收,以人为计算单位。将土地折合成负担粮(亩),每户人均
负担粮不足2分的免征,人均负担粮2分以上的征收2%。每增加1分负担粮(亩)征收率
递增I%,最高不超过35%,并每公斤粮食随征2公斤柴草。

1946年春, 县民主政府财粮科整理地亩人口清册,按每户人均亩数、级差累进
的办法,分夏、秋两季征收公粮。级差大小和累进率的高低根据增收额而定。全县平
均征收率为20%。 租种孔府土地的佃户,因系国有土地,按佃户农业收入的5%征收
公粮。

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占曲阜,成立田粮处,整编田赋册籍。田赋征收额按
其实际控制地区的大小确定。至1948年初,国民党军队控制全县约50%的地区,额定
征银7376两,征收率为每两银折征4元,每元征收小麦1市斗。国民党省区部队及县政
务所需开支,由县政府确定数目随田赋一起征收。

1949年春, 人民政府对全县土地面积进行了查实,评定划分了土地等级。以一
等地为标准, 每人扣除7分免征点后,余之为负担亩,每亩全年负担原粮23公斤,其
中公粮15公斤, 田赋2.5公斤,柴草折粮2.5公斤,村经费附加粮3公斤。免征者有革
命烈士家属、 荣誉退伍军人及其它革命军政人员家属。 该年夏季全县实征负担数为
266.7万公斤,每亩平均负担4.4公斤,起征入库数240.6万公斤.

建国初期, 县政府根据平原、山区土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划片评产、依率计
征”的办法,将各区划分若干片,民主选出评产委员会,然后发动群众对产量自报公
议,由评产委员会核准,张榜公布;按每户的定产数量,依上级制定的税率计征农业
税。 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成立查田定产委员会。以村为单位,对土地逐块登记,
排列地级,参照原有基础确定常年产量。全县平均每亩常年产量为74.3公斤。此后,
征收农业税以查田定产确定的常年产量为依据,每一农业人口扣除50公斤 (1956年降
为4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并随征20%的地方自筹。

1958年, 取消农业人口免征额的规定,按新常产、新税率计征。将常产税额核
定到社(户) ,5年不变。新常产的评定以1955、1956年两年的平均粮食亩产为基础,
核定全县平均亩产为77.7公斤,较原定常产提高4.48%。在全县28个乡镇中,实行多
种税率, 即“差别税率”,最低的12.75%,最高的16.69%,全县平均为15.7%,
另按正税额附征15%的地方自筹。 同时规定,征收农业税一律以标准粮为单位,每1
公斤标准粮折合人民币2角,以质论价,折款征收。

1961年, 根据农业连年受灾的实际情况,国家对农业税作了适当调整:正税和
地方附加的征收额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曲阜县税率低于13%。此后,农业税
额稳定下来。1973年,曲阜县各社、队重新丈量、核实计税土地,调整了税率。1979
年起, 征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起征点的标准,是纳税单位全年每人平均口粮在182
.5公斤以下,分配收入不足40元者免征。

1985年, 农业税征收实行改革,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粮食价格统一按
“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比例计算。每公斤标准粮单价为4角。
实行夏前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对有定购任务的纳税单
位由定购单位代征实物,对没有定购任务的纳税单位,征收代金。1986年起,为保证
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本着“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实行五日结算解库制度。
农业税标准粮价格每公斤在0.40~0.46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