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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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署无地方财政机构,国课收解,公推地方士绅同县署户房办理,田房契
税由县署包办。财政收入除上解外,存留款额遵章使用。

民国时期,先后成立曲阜县财政稽征所、曲阜县第二科、曲阜县财政局,管理全
县的赋税征收及财政经费的开支。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财政管理工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

预算制度 1953年,曲阜县成为一级财政,开始编报财政收支预决算。年初,由
县财政科参照国民经济计划的各项指标和各单位财政收支计划,按照本年度国家规定
的预算项目、收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
请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审核,经县委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结果于年终编报决算,由
县政务会议审核,报专署备案。1955年,开始按预算立法的编审程序进行。财政局编
制的预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年终决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省备案。1966~1976年,预算立法制度中断,
至1977年得以恢复。1979~1990年,在预算管理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
分级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包干办法,促使单位由全额向差额、由差额
向自给的方面转化。

管理措施 建国后至1978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一切经费均
由国家包揽下来,对部分有业务收入的单位,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1979年,开始对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按各单位实有人数,根据规定的款项定额,年初
核定到单位包干使用。对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仍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根据其全年
业务收入数额, 抵减部分事业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1980年2月,省财政厅颁
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单
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
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5年,开始对部分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
理,以其自身的力量促进事业的发展,用经济手段管理事业。文物管理委员会当年即
达到经费自给,不要财政补贴。此后,改革在卫生系统、市政公司、农场、林场等单
位全面展开。 1990年,全市按会计单位统计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11个,其中行政单位
24个,事业单位87个;事业单位中,全额预算单位64个,差额补助单位19个,文物局、
火化场、招待所、拖拉机站4个单位达到经费自给,不要财政拨款。

财政监督 曲阜县财政监督工作原由财政局负责, 通过定期的财务检查,发现
和解决财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70年代始,每年进行3次检查。第一次于年初,
结合审查上年度决算和所得税汇交情况,了解企业税利交纳情况和各项财务开支是否
合理,第二次于第三季度初,审查上半年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次于年终,审查下
半年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曲阜开始
了一年一度的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1989年9月,成立大检查办公室,作为
常设机构加强监督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