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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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管理 1959年,曲阜始设曲阜房产办事处(1962年,改为房产管理股)。开始
对所有公房进行登记、管理。当年共登记公房3753间,其中瓦房2651间,草房1102间;
按娱乐场所、营业单位、党政机关、职工住宅分类进行收租,年收租金6万余元。

1964~1971年,对党校、县委、实验小学、公安局等旧房屋逐步进行改建,并调
配了部分公房,1971年共有公房2764间,其中瓦房2103间,草房661间。

1972年,改为房管所后,进一步明确了房管任务,以管理维修为主,新建为辅,
按以租养房的原则,进行收租,并加强了施工力量。 1 985年,房管所人员共819人,
其中固定工133人, 配有建筑机械30余台,共管公房11.54万平方米。房租标准,民
用房月平方米收租0.08元,公用房0.20元。年收租金12万元。由于房租低,达不到
“以租养房”的目的。为加强房产管理,搞好房地产经营,1988年,房产管理所改为
房地产管理处,处下设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房屋
交易所、房屋维修所、建筑材料厂6个单位。同年8月,成立房改办公室,开始进行房
改的调查测算工作。 1990年, 市房地产管理处固定职工262人,配有建筑机械148台
(件) ,全年完成建安工作量544.80万元,维修建安工作量48.8万元。共管公房9.
39万平方米,年收租金12.5万元。

私房管理 建国前,城内居民只有房产权,没有土地权,称作“官基房产”。房
屋易主,实行交易手续,前房主可立退约、推约、让约,不准立卖约。房租由衍圣公
府按“过割” (房屋交易时, 新业主持原业主所立约据到官府更易房主姓名,称为
“过割”,亦称“过粮”) 房地数征收,无过割者免收。城外乡村所建私房,有依法
买卖、典当、租赁和赠与别人的自由,所占地基随耕地每年春、秋两次向官府交纳赋
税,称作“县基民房”。

1952年,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确定各户所有房屋、宅基地为私有财产,有
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废弃了以前的契税制度。

1962年,土地收归国有,房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保持地上的房产权,
有买卖交易的自由。

1989年3月, 成立曲阜市房屋交易所,开始对私房住户发放房权证,负责办理房
屋租赁、交易等工作。租赁营业用房、住宅用房必须向房屋交易所分别交纳5%、3%
的租赁手续费(双方各交一半),房屋交易手续费为3%(各交一半)。1989~1990年,共
征收房屋交易费4.0万元。

1990年,根据鲁土发(1990)第19号文,开始对私房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费
标准,除吴村镇、时庄乡每平方米按0.05元征收外,其它乡镇均按0.10元征收。对
超标准占用土地建筑,或强行拆除,, 或加倍罚款。是年全市495个行政村中,有406
个村开始收费,共收2090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