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筑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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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移城卫庙”起,城内地基完全为衍圣公府占有,一切建筑用地须经衍圣公
府批准方可施工。城内居民只有房产权,没有土地权。居民在各自允许使用的土地范
围内,可自由建造房屋,乡村建筑可在各自的地基上任意安排。

从建国至60年代初,各户所有房地作为私有财产,并可自由买卖。1962年,建筑
用地归集体或全民所有。城内及乡村建筑用地均需按国家或集体的建设规划施工。机
关单位建房需办理征地手续,报有关单位批准实施。居民建房需经基层行政组织批准,
按当地规定实施。1983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曲阜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
置暂行办法》 , 对建筑用地管理做了详尽的规定。 1986~1990年,城内共拆除房屋
5884间,搬迁1336户,补偿金额计959.07万元。

附:曲阜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曲阜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众多,旅游资源丰富。保护好、建设好这座文化
名城,对于继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建设好曲阜名城,合理解决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
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凡在曲阜城规划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持有上级批准的建设文件,报请城建局审定建设地点,规划拆
迁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动迁。自批准之日起,在拆迁的范围内,公安部门停
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工商部门限期停止工商户营业,逾期不停,即予销去营业执
照。拆迁的所属单位及其上级的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

二、 被拆迁户或单位的房屋,原则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对于个别住房拥挤户,
经本户申请,所属单位同意,县城建部门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建筑最
低标准安置。拆除租、典、借房屋,与产权主订立合同,现住户由建设单位和所在单
位协商安置居住。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的居住面积为准。家庭人口以正式
户口为准(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
人口。

三、 拆迁房屋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l.拆除非农业户私房及其附属物, 按本规定补偿标准合理评价,建设单位给予
补偿,由被迁户在规划指定的居民区自建。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私房,房主自行解决,
被拆迁的非农业户私房,要求房屋产权者,经城建局批准,可从统建房中给予相应的
安置。安置的房屋与征用的旧房两相作价找差。私房需要找补差价时,须付清差价款
后,房屋产权方可归其所有。并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明。私房户应服从城镇建设需
要,不得以保留产权为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影响及时迁建。

2.拆除生产队和农业户口的房屋, 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结构状况,补助工料
费,由拆迁户自建。对确属无力自建的鳏、寡、孤、独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
由所在单位和建设单位参照原面积结构状况,协助新建。所需宅地基由所在生产队统
一安排。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新地基归生产队所有,划拨的
宅基地,不准改变使用性质,如一年不建住房者,由生产队收回。

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 按本规定补偿标准合理评价,由建设单位补偿给
房管部门。被拆迁的住公房户,由房管所与所在单位协商安置。愿意私建的,由自建
私房户,交付土地使用费,城建局划拨宅基地。

4.拆除各单位自管的住房和公用房, 按本单位补偿标准,合理评价,由建设单
位补偿给被迁单位,按原有建筑面积,在规划指定地点自行建设。

5.拆迁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拆迁所需人工、材料费等,由建设单
位负责。

6.拆除违章建筑和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 由县政府
限期迁建的单位公用房,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者,由负责动迁的部门拆除,以
料抵工。

四、对已按本办法规定作了妥善安置和补偿,仍坚持过高要求,无故拖延搬迁,
影响国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搬迁。逾期不迁者,动迁部门组织城建、公安等
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对于阻拦拆除工作和无理闹事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
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城市建房拆迁补偿标准(略)。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