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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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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所有制
土地改革前,占全县总人口不足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县总土地面积的30%以上,而占全县总人口50%以上的贫雇农,却只占有不足30%的土地。1948年,对郭堂、玉皇庙、徐集、拳铺、商老庄五村调查,共有地主57户287人,占有土地192.29公顷,人均0.67公顷;富农23户149人,占有土地79.4公顷,人均0.53公顷;富裕中农45户256人,占有土地75.29公顷,人均0.294公顷;中农514户2618人,占有土地510.27公顷,人均0.195公顷;贫农581户2514人,占有土地243.39公顷,人均0.096公顷。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生产资料,采取土地出租、雇工、放高利贷、出乡票、办钱庄、开当铺等手段,残酷剥削劳动人民。
1940年5月,东平湖西一带的贫苦农民,为了渡过灾荒,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红五月借粮”及“减租减息”运动。1941年4月,昆山县政府公布了实行二五减租(特殊情况可酌情实行四六制或三七制)及分半减息的政策。1943年12月,全县开展了反奸诉苦运动,拳铺村还成立了27人的农救会。1946年6月,贯彻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开始土地改革运动。同年11月,土地改革运动进入高潮。1947年1月,南旺县六区(今开河、韩垓、韩岗等乡镇)召开了300余人的积极分子训练班诉苦会,齐岗村积极开展土地回家运动,烈军属人均补齐0.2公顷,贫农人均补齐0.14公顷,全村140户贫农720人,均分得了土地,共分地5333公顷。在其影响下,西半区各村纷纷召开诉苦会,提出了“要自己的土地回家过年”的口号。同年6月,利用战斗间隙开展土地改革,一面战斗,一面分田。昆山县组织两个民兵连,活动于四、六区,保护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1947年7月,进行土地改革复查,全县544个村有95%以上的村实行了土地改革。据郭堂、玉皇庙、拳铺、徐集、西金山五村的统计,经过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农民共476户,占总户数的36.9%,共分得土地326.06公顷,占土地总数的33.26%。1948年12月,中共昆山县委、县政府发出了颁发土地证的通知,指出封建剥削制度已经消灭,贫雇农已得到大体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土地问题已根本解决。1949年,全县土地改革运动胜利结束。1950年,县内开始组织农业互助组。1951年初,全县共组织农业互助组1211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01个,临时和季节互助组1010个。从此,农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化。
二、集体所有制
1952年,全县开始由互助组向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迈进,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属于个人所有,生产计划、经营管理则由初级社统一安排。土地入股,社员参加劳动评工记分,按土地及工分进行分配,一般“劳六地四”、“劳地对半”、“劳七地三”等。牲畜及大型农具,实行租借或折价入股,年终按股分红。1955年初,全县初级社发展到692处14587户,占总农户的13.6%。是年冬,初级社开始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过渡。高级社土地属集体所有,牲畜、农具折价归公,生产统一管理经营,社员按劳取酬,多劳多得。1956年3月,全县高级社发展到239处58497户,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4.5%。至1957年6月,全县共组织起初、高级社5680处,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8.5%。其中高级社529处,占入社总农户的96.6%。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初,全县成立了东风、八一、水泊、七一、卫星、火箭、红旗7处人民公社,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由于“左”的错误影响,不断改变经济核算体制,加之“五风”(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泛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1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落实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生产管理再度出现混乱,分配出现了极端平均主义,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农村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2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1.18亿元,人均占有177元,比1980年人均增加83.16元。全县有14个大队,92个生产队人均收入300元以上。至1993年,农村经济总收入70378万元,人均1180元,人均纯收入755元。
三、全民所有制
从农村生产需要出发,国家征用农业社的土地,作为国营育苗和良种示范、试验和繁育基地等。至1993年,全民所有制土地有112.03公顷。其中,农作物良种场64.3公顷,鱼种场21.73公顷,苗圃林场26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