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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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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卫生室
1956年,始有农村卫生室,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主办,初称保健室,设备简陋,人员、药品、资金很少。1958年,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部分村队试办了互助医疗,后改称合作医疗。1968年后,生产大队普遍建立卫生室,药品、设备、人员逐步增加。至1971年,一般农村卫生室配有“赤脚医生”2~3人,其中女医生1人。1972年,全县所有生产大队全部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1973年,出现了社队联办合作医疗。至1979年,实行社队联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占全县大队总数的95.3%。合作医疗的办法:社员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费1~2元,由所在大队卫生室统一筹集使用,实行社队联办医疗制度的生产大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留本大队卫生室,一部分上缴公社卫生院。在本大队卫生室就医,全部或部分免费,经医生准许到公社卫生院或县医院就诊治疗,由公社卫生院给予报销全部或部分医药费用。1980年后,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之停止。1985年,全县876个行政村共有卫生室975处。其中,村委会办的407处,乡村医生联办的80处,个体办的486处,乡卫生院办的2处。1986年元月区划调整后,全县共有村卫生室653处。其中,村办的460处,联办的60处,个体办的133处。同年12月,袁口乡韩堂村卫生室被评为菏泽地区卫生系统先进单位。1987年11月,对基层卫生室进行整顿,给全县653处村卫生室发了行医执照,有119处乡村卫生室领到甲级卫生室执照。1990年12月,对个体开业医生考核,全县有79名个体开业医生获得医师职称,由省卫生厅颁发了行医执照。到1993年,村卫生室达700处。其中,村办的507处,联办的60处,个体办的133处。
二、乡村医生
建国前,群众基本上靠乡村医生治病。农业合作化期间,为了方便群众防病治病,各农业合作社均培养了卫生员或保健员,边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边为群众防治疾病。1968年,乡村卫生员改称“赤脚医生”。全县所有生产大队和部分生产队建立卫生室,配“赤脚医生”2~3人,以防病治病为主,空闲时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与社员同样记工分酬。为了发展壮大农村医疗队伍,提高医疗水平,县卫生局委托各公社卫生院多次举办“赤脚医生”培训班。至1975年,全县接受培训的“赤脚医生”达1335人次,基本改变了农村长期以来缺医少药的现象。1980年后,“赤脚医生”实行联医承包责任制。1981年,对全县“赤脚医生”进行了统一考核,达到中专水平的发给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全县共有乡村医生1930人。其中,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601人,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生337人、中医医生129人、妇幼保健医生135人。1989年11月,卫生局组织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有306名获乡村医师职称,303名获乡村医士职称,34名获卫生员职称。1993年,有845名乡村医生申报了专业技术职称,乡村医生人数达到1012名。全县乡村医生年诊疗1.8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