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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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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1981年4月23日,中共梁山县委、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女性在25周岁,按计划生育一孩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一个月;采取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由县计生委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并奖励一次性奖金100元或小麦200斤。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子女,县计生委建立儿童卡,进行定期保健检查,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入托、入园、医疗、住院优先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其父母是国家干部、职工者每年发给儿童保健费60元,属农村社员的每年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600分,实行包产到户可多分一个人的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按一个半或两个人分给。保健费、保健工分自发证之日起领到子女14周岁。农村领证社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社队要给予经济上的照顾,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其它社员的平均水平;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应指定专人照顾,其费用由集体支付。
二、鼓励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中共梁山县委梁发[1982]61号文件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为晚育。国家干部、职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登记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一个月;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00天,对晚婚、晚育的青年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三、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二胎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中共梁山县委梁发[1982]61号文件规定:(1)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2)结婚8年未育,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者;(3)再婚夫妇一方只生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过的。
农村除以上三条外,还有四种情况可以安排二胎:①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②男到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姊妹数人,只限留在父母身边一人);③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者;④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它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
夫妇双方符合上述条件的,要由本人及基层单位逐级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生育二胎,但生育间隔必须5年以上。
四、育龄夫妇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福利的规定
对自觉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假期休息,工资照发,其它劳保福利不变。农村社员给予补贴,工分照记。手术及营养费用由集体承担。
按照1978年国家卫生部颁发的《节育手术常规》,施行各种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按常规执行。放环休息2天,一周内照顾不作重体力劳动;结扎输精管休息7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施行节育手术的,在规定休息期间内的工分照记,发给相应的误工补助,对未按规定施行节育手术的手术费及误工自付。
独女户及双女户手术后由集体出资办理养老保险。
五、人口计划管理及计划外生育费管理使用的规定
1979~1990年,县委、县政府对计划生育人口计划管理制定出一系列政策规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在每年的4月底之前,经过认真、细致、准确地调查摸底,逐级安排,落实到人,并张榜公布。任何单位不准超计划安排生育。严格执行生育证制度,要及时把《准孕证》、《准生证》发到计划生育对象手中,无证怀孕者,不论一胎或二胎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1991年之前,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总体上是由乡、村二级管理。1991年10月26日,县委、县政府颁发梁发[1991]49号文件《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超生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超生子女费属于农民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属于国家干部、职工的由县直计划生育办公室征收。全县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纳入县级管理。所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1)困难村队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养老保险;(2)计划生育网络建设;(3)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干部培训;(4)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及村级专职人员的报酬和办公费用;(5)上缴县财政以及用于弥补计划生育事业费不足;(6)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后遗症的困难补助。
六、对干扰破坏计划生育严肃处理的规定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制订出对不执行计划生育,支持怂恿他人早婚、早育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帮助,对个别干部、党团员、职工不实行晚婚、节育、弄虚作假者进行教育,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1981~1990年,县委、县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文件,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散布谣言,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非法取环及接生等破坏计划生育和摧残妇女儿童健康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991年,县委、县政府颁发的《关于对全县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定期查体的规定》、《关于对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和1993年颁发的《关于梁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结婚、生育、节育及流动人口管理制订了细致、准确的规定,堵住了漏洞,加强了工作力度,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