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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校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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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校舍改造
1986年10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村校改动员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县迅速掀起校改高潮,实现中小学“六配套”的决定》。县成立了校改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书记和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分包乡镇。各乡镇实行乡镇、管区和行政村“三包五定”岗位责任制,即:包任务,包时间,包质量;定校址,定规模,定标准,定人员,定奖惩。同时,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全县出现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工投工支援校改的局面。采取集、借、贷、捐并举的办法,全县筹集校改资金1600万元,新建、改修校舍6875间,添置课桌凳51080套,新建院墙72179米、校门420个、操场569252平方米。全县524处中小学,95%的学校实现了“六配套”,80%的学校实现了“八配套”,全县10万名中小学生进入宽敞明亮的新教室,用上新桌凳。1987年5月,菏泽地区行署对农村校改进行验收,梁山县成为全区第一个校改“六配套”合格县。其后,梁山县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和菏泽地委、行署分别授予“校改先进县”称号。
二、城镇校舍改造
1989年,开始城镇校舍改造。县成立城镇校改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和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政府于1989、1991年先后发出《关于搞好国办学校校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搞好公办学校校舍改造的意见》两个文件,确定了18条集资渠道:(1)县财政在保证教育经费实现“两个增长”的基础上,每年年初安排70万元的校改专款,年底财政超收实得部分再安排15%用于校改。(2)专控商品附加费和违控罚款全部用于校改。(3)购非生产性车辆一律按车价的5%交纳支援教育费。(4)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0元的标准征收校改资金。(5)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15%用于校改。(6)按照“三税”2%征收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校改。(7)从乡镇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按人均1元(以农业人口计)提取校改资金。(8)城区所有干部职工(含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总额的2%进行集资。(9)省、市驻梁单位交纳校改资金。(10)县属企业和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按照县政府每年分配的集资数额交纳校改资金。(11)从湖区移民经费中每年争取部分资金用于校改。(12)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每年提取6万元用于校改。(13)乡镇征收的计划生育超生费按人均1元(以农业户口计)上交,从中提取60%用于校改。(14)全县工商个体户每年交纳30万元的支援教育费。(15)在全县范围内,凡领有牌照运行的机动车辆,交纳支援教育费。(16)公办学校学生家长捐资助学。(17)各有关部门做好校改工程的设施配套费、环境污染费、合同签订费、预决算审定费、消防审查费、城市维护费、建筑费、营业税、印花税等费税的减征或免征工作。(18)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工商企业、人民群众、海内外爱国人士捐资助学。在确定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县政府分管领导对每一所学校的规划及建筑的风格,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同时,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进行《伟业垂千古,功绩在当今》的校改系列报道,有效地推动了校改工作的进展。至1993年,先后筹集资金2730万元,新建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楼、宿舍楼19幢、平房285间,改建大门4个,围墙1860米,硬化路面2460平方米,增加绿化面积12600平方米。同时,新置维修双人课桌凳3260套,购置体育器材184件,购买图书9000余册,新增实验仪器设备价值32万元。此外,建校改纪念碑、标志、雕塑景点25个。1993年10月,梁山县顺利通过省、市验收,跨入全省城镇校改优秀县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