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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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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及民国时期,推行募兵制(即雇佣兵制)。清政府及国民党政府,根据需要不断地在梁山地区招募兵员,补充和发展军队。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在黑虎庙、寿张集、斑鸠店、开河、拳铺等地设乡农学校10处,每校配校长1人,政务、教务、军训、庶务主任各1人,收学员100人。规定每6.7公顷土地募兵1人、步枪1支,农户按地摊钱买兵、买枪。募兵在校受训期满后,补入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