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
1953年起,对工人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后的工资待遇,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照发原工资;1949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根据不同条件分别发给原工资的75~90%。1978年始,凡退休金不足31元的,按31元发给。退休工人仍享受公费医疗及各种生活补贴。回农村居住的发给300~500元的建房费和相当于本人5个月工资总数的修缮费。退休工人的粮食、户口关系不变。至1984年,全县共退休、退职工人2022人,支付退休、退职费总计81.83万元。1985~1993年,全县共退休、退职职工3082人,支付退休、退职费总计3000万元。
二、干部
离休 根据中共中央1958年6月颁发的有关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离休,国家给予长期供养,并照发原工资。1978年6月,国务院具体规定了干部离休的条件和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委正、副主任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原工资照发。1980年10月,国务院规定:凡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县长以上及相当此职务的干部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均可以离休。1982年4月后,干部离休的条件有所放宽,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年满60岁的均可离休。离休后,除享受原工资待遇外,其它经济待遇略有提高。即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至1985年,全县有离休干部630人。1993年,全县共有离休干部758人。
退休 1949~1955年,国家未制订具体的退休制度,对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发给本人工资的50~70%做为养老金。1956年和1957年,对按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工资的50~80%的生活费。1958年后,退休干部根据工龄长短等条件,享受本人原工资的40~85%的工资。1978年6月起,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提高到原工资的60~90%,退休干部的粮食、户口关系不变,仍享受公费医疗及各种生活补贴。至1985年,全县有退休干部1358人。1993年10月起,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按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作满35年(包括35年)的发90%,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5%,满20年和不满30年的发80%。行政单位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依职务与级别工资之和按比例发给,工作满35年的发88%,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2%,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75%。至1993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130人。
第六节 离休退休
一、工人
1953年起,对工人实行退休制度。退休后的工资待遇,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照发原工资;1949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根据不同条件分别发给原工资的75~90%。1978年始,凡退休金不足31元的,按31元发给。退休工人仍享受公费医疗及各种生活补贴。回农村居住的发给300~500元的建房费和相当于本人5个月工资总数的修缮费。退休工人的粮食、户口关系不变。至1984年,全县共退休、退职工人2022人,支付退休、退职费总计81.83万元。1985~1993年,全县共退休、退职职工3082人,支付退休、退职费总计3000万元。
二、干部
离休 根据中共中央1958年6月颁发的有关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离休,国家给予长期供养,并照发原工资。1978年6月,国务院具体规定了干部离休的条件和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委正、副主任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原工资照发。1980年10月,国务院规定:凡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县长以上及相当此职务的干部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均可以离休。1982年4月后,干部离休的条件有所放宽,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年满60岁的均可离休。离休后,除享受原工资待遇外,其它经济待遇略有提高。即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至1985年,全县有离休干部630人。1993年,全县共有离休干部758人。
退休 1949~1955年,国家未制订具体的退休制度,对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发给本人工资的50~70%做为养老金。1956年和1957年,对按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工资的50~80%的生活费。1958年后,退休干部根据工龄长短等条件,享受本人原工资的40~85%的工资。1978年6月起,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提高到原工资的60~90%,退休干部的粮食、户口关系不变,仍享受公费医疗及各种生活补贴。至1985年,全县有退休干部1358人。1993年10月起,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按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作满35年(包括35年)的发90%,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5%,满20年和不满30年的发80%。行政单位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依职务与级别工资之和按比例发给,工作满35年的发88%,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2%,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75%。至1993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1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