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工资
战争年代,职工享受供给制待遇,即将粮、油、柴草等实物发给单位共同使用,只将少量津贴费发给个人。1951年起,由以供给实物为主改为以发给本人货币为主,其它费用仍发给单位。1952年3月,实行工资“大包干”,即除幼儿保育费和保姆费外的一切费用全部给个人。同年7月,改行工资分制,即对每个职工按规定条件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工资分值以人民币折算,财政部门按工资分值发给职工相应的工资。1956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所有职工均评定工资级别,按级别发给固定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以上。1963年工资调整时,全县符合调资范围的职工4460人,实升级人数1874人,升级面占42%。调资后,全县职工人均月工资额由39.5元增加到41.98元,全县月工资总额增加了1.13万元。1971年工资调整时,全县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10413人,实升级人数4351人,升级面为42%,月工资增加总额2.45万元。1977年工资调整,全县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9505人,实升级5533人,调资后月工资增加总额3.17万元。1979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职工4082人,升级面为40%,月工资增加总额2.47万元。1980~1984年在工资调整中,多数职工晋升了一级工资,有的晋升两级或两级以上的工资。1984年,全县职工人均月工资额73.63元。1985年,全县进行了工资改革,所有职工均属改革范围。工资改革后,全县工资总额达到2788.8万元,人均月工资额增加到81.03元。1987年1月工资调整,升级面占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30%。10月,中等专业技术人员20%升级。1989年8月,一线技术工人的40%通过考工晋级。1989年10月工资调整,已定级的在册正式职工普调。1992年起,实行固定滚动浮动升级(效益工资),原则上企业自定。1993年1月起,增加工龄工资,每人每月1元。全年工资额8782万元。
1949~1993年梁山县劳动工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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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年度 ┃ ┃ ┃┃ 年度 ┃ ┃
┃ (人) ┃ (万元)┃┃ ┃ (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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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 1275 ┃ 32 ┃┃ 1955 ┃ 4441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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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1419 ┃ 37 ┃┃ 1956 ┃ 6405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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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1747 ┃ 46 ┃┃ 1957 ┃ 6491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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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2428 ┃ 61 ┃┃ 1958 ┃ 8233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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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3059 ┃ 86 ┃┃ 1959 ┃ 9851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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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3888 ┃ 163 ┃┃ 1960 ┃ 13347 ┃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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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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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 ┃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年度 ┃ ┃ ┃┃ 年度 ┃ ┃
┃ (人) ┃ (万元) ┃┃ ┃ (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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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8458 ┃ 309 ┃┃ 1978 ┃ 24846 ┃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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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5405 ┃ 281 ┃┃ 1979 ┃ 24448 ┃ 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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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5745 ┃ 278 ┃┃ 1980 ┃ 25140 ┃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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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6120 ┃ 292 ┃┃ 1981 ┃ 25162 ┃ 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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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6342 ┃ 299 ┃┃ 1982 ┃ 26196 ┃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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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6813 ┃ 326 ┃┃ 1983 ┃ 26260 ┃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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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7275 ┃ 342 ┃┃ 1984 ┃ 27283 ┃ 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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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7694 ┃ 366 ┃┃ 1985 ┃ 28679 ┃ 2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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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11561 ┃ 524 ┃┃ 1986 ┃ 27449 ┃ 3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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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13136 ┃ 558 ┃┃ 1987 ┃ 28375 ┃ 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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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4376 ┃ 625 ┃┃ 1988 ┃ 34284 ┃ 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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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19064 ┃ 712 ┃┃ 1989 ┃ 32227 ┃ 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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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15366 ┃ 744 ┃┃ 1990 ┃ 34020 ┃ 6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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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14635 ┃ 729 ┃┃ 1991 ┃ 35632 ┃ 6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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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17499 ┃ 817 ┃┃ 1992 ┃ 36876 ┃ 7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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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23477 ┃ 980 ┃┃ 1993 ┃ 36584 ┃ 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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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23885 ┃ 11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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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包括:①小伙费。1956年始,凡编制在15人以下而又未设炊事员的单位,职工每人每月享受1.5元的小伙补助费,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发给3元,1979年后增加到4.5元。②取暖补贴。1958年起,每年发给每个职工9.6元的取暖补贴。1966年后,改为每人每年7.5元。1978年起,增加到12元。1989年起,增加到每人每年24元。③粮价补贴。自1965年起,每个职工每年4.5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月1.2元。1978年10月后,每人每月增加到2元。1979年1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享受粮价补贴。1991年5月起,增加6元加入基本工资。1992年4月,增加5元作为补助工资。1992年10月粮价放开后,又增加4元。④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起,每个固定职工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与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减半发给。1988年5月起,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达8元。⑤洗理补助费。1980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男、女职工每月分别发给洗理补助费2元和2.5元。1984年,分别增加到4元和5元。企业单位的男、女职工则分别为1.6元和2.4元。1988年7月,男、女职工的洗理补助费统一调整,分别是7元和8元。1993年9月,分别增加到15元和17元。⑥书报补助费。为支持和鼓励知识分子及国家干部加强文化和业务学习,自1984年11月起,对具有大专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5元。其它干部每人每月4元。1988年7月起,对具有大专学历工作满18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8元。其它干部每人每月7元。1993年9月后统一调到每人每月15元。⑦自行车补助费。自1975年起,对骑私人自行车上班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自行车补助费1.5元。1989年3月起,提高到5元。⑧探亲补助费。自1958年起,国家对按规定探亲的职工,往返途中车船费、住宿费全部予以报销。⑨独生子女补助费。自1979年起,凡实行“一孩化”生育的职工,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享受2.5元的独生子女费。⑩医疗费。职工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或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批准,到外地就医,所需医疗费全部予以报销。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加发护理费36元。1987年后提高到51元。⑾丧葬费。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死者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同时,加发死者三个月的工资作为遗属生活补贴。其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遗属待遇,遗属一人的发给死者原工资的25%,二人的发给40%,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发给50%。1993年10月1日起,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50元。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⑿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全年可享受节假日7天。其中,春节3天,国庆节2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元旦1天。另享受婚、丧假各3天。夫妻分居者,一方每年可享受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异地而居者,每年给探亲假20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异地而居者,探亲假每四年1次,每次20天。1986年,全县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福利689.8万元,1990年达1795.1万元。
第四节 工资福利
一、劳动工资
战争年代,职工享受供给制待遇,即将粮、油、柴草等实物发给单位共同使用,只将少量津贴费发给个人。1951年起,由以供给实物为主改为以发给本人货币为主,其它费用仍发给单位。1952年3月,实行工资“大包干”,即除幼儿保育费和保姆费外的一切费用全部给个人。同年7月,改行工资分制,即对每个职工按规定条件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工资分值以人民币折算,财政部门按工资分值发给职工相应的工资。1956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所有职工均评定工资级别,按级别发给固定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以上。1963年工资调整时,全县符合调资范围的职工4460人,实升级人数1874人,升级面占42%。调资后,全县职工人均月工资额由39.5元增加到41.98元,全县月工资总额增加了1.13万元。1971年工资调整时,全县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10413人,实升级人数4351人,升级面为42%,月工资增加总额2.45万元。1977年工资调整,全县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9505人,实升级5533人,调资后月工资增加总额3.17万元。1979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职工4082人,升级面为40%,月工资增加总额2.47万元。1980~1984年在工资调整中,多数职工晋升了一级工资,有的晋升两级或两级以上的工资。1984年,全县职工人均月工资额73.63元。1985年,全县进行了工资改革,所有职工均属改革范围。工资改革后,全县工资总额达到2788.8万元,人均月工资额增加到81.03元。1987年1月工资调整,升级面占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30%。10月,中等专业技术人员20%升级。1989年8月,一线技术工人的40%通过考工晋级。1989年10月工资调整,已定级的在册正式职工普调。1992年起,实行固定滚动浮动升级(效益工资),原则上企业自定。1993年1月起,增加工龄工资,每人每月1元。全年工资额8782万元。
1949~1993年梁山县劳动工资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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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年度 ┃ ┃ ┃┃ 年度 ┃ ┃
┃ (人) ┃ (万元)┃┃ ┃ (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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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 1275 ┃ 32 ┃┃ 1955 ┃ 4441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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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1419 ┃ 37 ┃┃ 1956 ┃ 6405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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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1747 ┃ 46 ┃┃ 1957 ┃ 6491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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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2428 ┃ 61 ┃┃ 1958 ┃ 8233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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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3059 ┃ 86 ┃┃ 1959 ┃ 9851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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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3888 ┃ 163 ┃┃ 1960 ┃ 13347 ┃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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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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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 ┃ 职工人数 ┃ 工资总额
年度 ┃ ┃ ┃┃ 年度 ┃ ┃
┃ (人) ┃ (万元) ┃┃ ┃ (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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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8458 ┃ 309 ┃┃ 1978 ┃ 24846 ┃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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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5405 ┃ 281 ┃┃ 1979 ┃ 24448 ┃ 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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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5745 ┃ 278 ┃┃ 1980 ┃ 25140 ┃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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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6120 ┃ 292 ┃┃ 1981 ┃ 25162 ┃ 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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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6342 ┃ 299 ┃┃ 1982 ┃ 26196 ┃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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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6813 ┃ 326 ┃┃ 1983 ┃ 26260 ┃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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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7275 ┃ 342 ┃┃ 1984 ┃ 27283 ┃ 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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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7694 ┃ 366 ┃┃ 1985 ┃ 28679 ┃ 2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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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11561 ┃ 524 ┃┃ 1986 ┃ 27449 ┃ 3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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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13136 ┃ 558 ┃┃ 1987 ┃ 28375 ┃ 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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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4376 ┃ 625 ┃┃ 1988 ┃ 34284 ┃ 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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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19064 ┃ 712 ┃┃ 1989 ┃ 32227 ┃ 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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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15366 ┃ 744 ┃┃ 1990 ┃ 34020 ┃ 6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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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14635 ┃ 729 ┃┃ 1991 ┃ 35632 ┃ 6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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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17499 ┃ 817 ┃┃ 1992 ┃ 36876 ┃ 7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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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23477 ┃ 980 ┃┃ 1993 ┃ 36584 ┃ 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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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23885 ┃ 11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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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包括:①小伙费。1956年始,凡编制在15人以下而又未设炊事员的单位,职工每人每月享受1.5元的小伙补助费,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发给3元,1979年后增加到4.5元。②取暖补贴。1958年起,每年发给每个职工9.6元的取暖补贴。1966年后,改为每人每年7.5元。1978年起,增加到12元。1989年起,增加到每人每年24元。③粮价补贴。自1965年起,每个职工每年4.5元。1976年,改为每人每月1.2元。1978年10月后,每人每月增加到2元。1979年1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享受粮价补贴。1991年5月起,增加6元加入基本工资。1992年4月,增加5元作为补助工资。1992年10月粮价放开后,又增加4元。④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起,每个固定职工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非农业户口的临时工与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农业户口的临时工减半发给。1988年5月起,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达8元。⑤洗理补助费。1980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男、女职工每月分别发给洗理补助费2元和2.5元。1984年,分别增加到4元和5元。企业单位的男、女职工则分别为1.6元和2.4元。1988年7月,男、女职工的洗理补助费统一调整,分别是7元和8元。1993年9月,分别增加到15元和17元。⑥书报补助费。为支持和鼓励知识分子及国家干部加强文化和业务学习,自1984年11月起,对具有大专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5元。其它干部每人每月4元。1988年7月起,对具有大专学历工作满18年以上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8元。其它干部每人每月7元。1993年9月后统一调到每人每月15元。⑦自行车补助费。自1975年起,对骑私人自行车上班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自行车补助费1.5元。1989年3月起,提高到5元。⑧探亲补助费。自1958年起,国家对按规定探亲的职工,往返途中车船费、住宿费全部予以报销。⑨独生子女补助费。自1979年起,凡实行“一孩化”生育的职工,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享受2.5元的独生子女费。⑩医疗费。职工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或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批准,到外地就医,所需医疗费全部予以报销。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加发护理费36元。1987年后提高到51元。⑾丧葬费。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死者二个月的基本工资。同时,加发死者三个月的工资作为遗属生活补贴。其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遗属待遇,遗属一人的发给死者原工资的25%,二人的发给40%,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发给50%。1993年10月1日起,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50元。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⑿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全年可享受节假日7天。其中,春节3天,国庆节2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元旦1天。另享受婚、丧假各3天。夫妻分居者,一方每年可享受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异地而居者,每年给探亲假20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异地而居者,探亲假每四年1次,每次20天。1986年,全县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福利689.8万元,1990年达179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