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移民
1949年,县境内黄河、运河决口,造成大面积长期积水,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翌年2月,国家分配梁山县救灾移民任务2万人。为做好移民工作,县委、县政府组成5人移民委员会。是年迁出灾民4169户14674人,其中迁往黑龙江省垦荒生产的1491户6367人,到林场做工的1063人;迁往河南省沁阳县从事农业生产的247户1048人;迁往菏泽、曹县、定陶三县共1368户6196人。1955年,梁山县又接受3万人的救灾移民任务,迁移对象是黄河滩区、湖区以及内涝灾区、蓄洪区的困难户。至5月底,全县共迁出6257户28879人,占移民任务总数的96.26%,迁往黑龙江、吉林等省。
二、支边移民
1955年,国家把社会救灾移民改为动员青壮年支边移民。同年,全县有99户410人迁往黑龙江省逊克县,参加农业垦荒生产。1956年,又迁移1370人,其中16~25岁的809人,26~40岁的410人,41~45岁的151人。县委、县政府派干部和医务人员将移民护送至黑龙江省的萝北、通河、木兰等县,帮助其安家落户,重新建村。每二、三百户建一居民新村,每村为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人划给土地3公顷,安家、生产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贷款解决。支边人员在原籍的家属,由政府给予适当照顾。是年,县发放移民家属救济款1.4万元,847户3678人受到救济。1957年,有计划地迁送垦荒队员家属93户319人,赴黑龙江省与家人团聚。1958~1960年,支边移民改为整户迁移,全县共迁移到黑龙江省21136户106493人。其中,从东平湖区迁出19523户97606人;从湖区外迁出1613户8887人。由于支边垦荒队员对气候、生活习惯不适应及部分家属不愿随迁等原因,一些人不久便自行返回原籍。仅1961年2月,就返回1390户4972人。对返回人员,县政府及时做了妥善安置。1962年5月,国家一次拨款70万元,作为水库区支边返籍人员的修建房屋补助费。
三、建库移民
195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动工兴建东平湖水库,水库内需迁出414个自然村41482户198847人。1959年8月,成立水库移民建设委员会,在省水利厅的指导下,负责移民的安置和生产建设工作。9月,梁山县成立移民委员会,县长杨峰任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滕世栋、农业合作部部长李继勋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及安置科、生产科、宣传科、财会科。公社成立三至五人的移民安置领导小组。至1960年,迁往外省外县的共25582户121372人。其中,迁往黑龙江省17380户86576人;迁往广饶县1136户4312人;迁往河南、河北、新疆等省及本省东平、菏泽、曹县、巨野、郓城、鄄城等县的共计7066户30484人。安置在县内湖外及湖内山区的共计15900户77475人。国家拨发大量移民经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迁移初期规定:蓄洪搬迁的库区农户驻地在46米高程(大沽高程,下同)以下的,人均发放建房费70元,生产费50元,小农具购置费8元,生活费10元,搬迁费2元(迁往外省者10元);46米高程以上的,人均发放生产费50元,生活费10元。之后,县又召开了东平湖库区移民代表会议,提高了移民经费发放标准,规定46米高程以下的各项费用人均增至170元,其中建房费70元,生产费50元,生活费30元,小农具购置费8元,搬迁费2元,房租费10元;46米高程以上的各项费用人均增至88元,其中生产费50元,生活费30元,小农具购置费8元。1961年,国家发放移民救济款850万元,衣服48535件,棉被8996条。至1962年10月,全县安置移民22764户108363人(包括自流返回移民)。其中,参加农业生产的20588户100858人;参加渔业生产的1447户5037人;参加运输及其他副业生产的729户2468人。帮助移民建房13661间,买房652间,搭简易房屋3477间,租赁房屋25587间,解决了全部移民的住宿问题。同期,发放移民生产补助费340万元,工程退赔物资折款60万元。同时,发放生活补助费24万元,棉布5.12万米,棉花14吨,医药费2.6万元,建房费850万元。
1963年10月24日开始,从湖内向外排水,二级湖库区退出耕地2.67万公顷,移民陆续返湖定居生产。至年底,返回移民达1.4万人。1964年4月30日,国务院指示“新村台高程应高出运用水位(44.5米)0.5米到1米”。经省批准,梁山县采取了湖外定居,山坡定居,湖内生产;沿湖堤外坡定居,湖内生产;湖内定居,湖内生产等形式安置了移民。确定湖内村台垫高到45.5米高程,人均面积40~50平方米,人均建房0.7间,沿湖堤外坡建房人均0.8间。村台建设工程从1964年冬开始,至1966年春结束,共调集郓城、鄄城、巨野、梁山等县民工10万人次,拖拉机181部,建村台138个。其中,二级湖区115个,一级湖区9个,沿湖堤外坡14个。库区村台总面积为249万平方米,动用土方1036.8万立方米,用工日292.8万个。国家投资834.3万元,补助施工用粮5890吨,在村台共建房49395间。对建湖时留居梁山县和1962年底以前返回的移民,全部作了安置。随着湖区农、副业生产的发展,返回移民越来越多。1967年后,湖区又增建标准村台16个,低村台20个,增建房屋16937间。
1958~1984年,国家共拨给梁山县东平湖区移民经费6321万元,其中村台修筑费1212.8万元,建房补助费1422.2万元,打造村台饮水井补助费7.7万元,生产扶持费246.8万元,移民生活救济费566.5万元,移民外迁补助费122.6万元,清湖兑现款2万元,公路修筑费67万元,水泥船试制费5.9万元,行政管理费6.9万元,拨给各公社移民安置费1372.7万元,拨给外省、外县移民安置费773.9万元,其他支出514万元。全县库区共有12个乡镇,225个行政村,39293户,177665人(包括未安置的返回移民4191户19514人及自然增长的人口)。筑有晴雨公路(沥青或沙石路面)干线7条,全长57.2千米;打村台饮水井31眼,打机井1516眼;农田水利开挖干支渠(沟)211条,长608千米;建桥闸946座,排灌站47座;引黄灌溉面积1万公顷,提水灌溉面积2333.3公顷,提水排涝面积8000公顷。1986~1993年,山东省河务局投资梁山县移民经费2271.2万元。
第六节 移民
一、救灾移民
1949年,县境内黄河、运河决口,造成大面积长期积水,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翌年2月,国家分配梁山县救灾移民任务2万人。为做好移民工作,县委、县政府组成5人移民委员会。是年迁出灾民4169户14674人,其中迁往黑龙江省垦荒生产的1491户6367人,到林场做工的1063人;迁往河南省沁阳县从事农业生产的247户1048人;迁往菏泽、曹县、定陶三县共1368户6196人。1955年,梁山县又接受3万人的救灾移民任务,迁移对象是黄河滩区、湖区以及内涝灾区、蓄洪区的困难户。至5月底,全县共迁出6257户28879人,占移民任务总数的96.26%,迁往黑龙江、吉林等省。
二、支边移民
1955年,国家把社会救灾移民改为动员青壮年支边移民。同年,全县有99户410人迁往黑龙江省逊克县,参加农业垦荒生产。1956年,又迁移1370人,其中16~25岁的809人,26~40岁的410人,41~45岁的151人。县委、县政府派干部和医务人员将移民护送至黑龙江省的萝北、通河、木兰等县,帮助其安家落户,重新建村。每二、三百户建一居民新村,每村为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每人划给土地3公顷,安家、生产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贷款解决。支边人员在原籍的家属,由政府给予适当照顾。是年,县发放移民家属救济款1.4万元,847户3678人受到救济。1957年,有计划地迁送垦荒队员家属93户319人,赴黑龙江省与家人团聚。1958~1960年,支边移民改为整户迁移,全县共迁移到黑龙江省21136户106493人。其中,从东平湖区迁出19523户97606人;从湖区外迁出1613户8887人。由于支边垦荒队员对气候、生活习惯不适应及部分家属不愿随迁等原因,一些人不久便自行返回原籍。仅1961年2月,就返回1390户4972人。对返回人员,县政府及时做了妥善安置。1962年5月,国家一次拨款70万元,作为水库区支边返籍人员的修建房屋补助费。
三、建库移民
195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动工兴建东平湖水库,水库内需迁出414个自然村41482户198847人。1959年8月,成立水库移民建设委员会,在省水利厅的指导下,负责移民的安置和生产建设工作。9月,梁山县成立移民委员会,县长杨峰任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滕世栋、农业合作部部长李继勋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及安置科、生产科、宣传科、财会科。公社成立三至五人的移民安置领导小组。至1960年,迁往外省外县的共25582户121372人。其中,迁往黑龙江省17380户86576人;迁往广饶县1136户4312人;迁往河南、河北、新疆等省及本省东平、菏泽、曹县、巨野、郓城、鄄城等县的共计7066户30484人。安置在县内湖外及湖内山区的共计15900户77475人。国家拨发大量移民经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迁移初期规定:蓄洪搬迁的库区农户驻地在46米高程(大沽高程,下同)以下的,人均发放建房费70元,生产费50元,小农具购置费8元,生活费10元,搬迁费2元(迁往外省者10元);46米高程以上的,人均发放生产费50元,生活费10元。之后,县又召开了东平湖库区移民代表会议,提高了移民经费发放标准,规定46米高程以下的各项费用人均增至170元,其中建房费70元,生产费50元,生活费30元,小农具购置费8元,搬迁费2元,房租费10元;46米高程以上的各项费用人均增至88元,其中生产费50元,生活费30元,小农具购置费8元。1961年,国家发放移民救济款850万元,衣服48535件,棉被8996条。至1962年10月,全县安置移民22764户108363人(包括自流返回移民)。其中,参加农业生产的20588户100858人;参加渔业生产的1447户5037人;参加运输及其他副业生产的729户2468人。帮助移民建房13661间,买房652间,搭简易房屋3477间,租赁房屋25587间,解决了全部移民的住宿问题。同期,发放移民生产补助费340万元,工程退赔物资折款60万元。同时,发放生活补助费24万元,棉布5.12万米,棉花14吨,医药费2.6万元,建房费850万元。
1963年10月24日开始,从湖内向外排水,二级湖库区退出耕地2.67万公顷,移民陆续返湖定居生产。至年底,返回移民达1.4万人。1964年4月30日,国务院指示“新村台高程应高出运用水位(44.5米)0.5米到1米”。经省批准,梁山县采取了湖外定居,山坡定居,湖内生产;沿湖堤外坡定居,湖内生产;湖内定居,湖内生产等形式安置了移民。确定湖内村台垫高到45.5米高程,人均面积40~50平方米,人均建房0.7间,沿湖堤外坡建房人均0.8间。村台建设工程从1964年冬开始,至1966年春结束,共调集郓城、鄄城、巨野、梁山等县民工10万人次,拖拉机181部,建村台138个。其中,二级湖区115个,一级湖区9个,沿湖堤外坡14个。库区村台总面积为249万平方米,动用土方1036.8万立方米,用工日292.8万个。国家投资834.3万元,补助施工用粮5890吨,在村台共建房49395间。对建湖时留居梁山县和1962年底以前返回的移民,全部作了安置。随着湖区农、副业生产的发展,返回移民越来越多。1967年后,湖区又增建标准村台16个,低村台20个,增建房屋16937间。
1958~1984年,国家共拨给梁山县东平湖区移民经费6321万元,其中村台修筑费1212.8万元,建房补助费1422.2万元,打造村台饮水井补助费7.7万元,生产扶持费246.8万元,移民生活救济费566.5万元,移民外迁补助费122.6万元,清湖兑现款2万元,公路修筑费67万元,水泥船试制费5.9万元,行政管理费6.9万元,拨给各公社移民安置费1372.7万元,拨给外省、外县移民安置费773.9万元,其他支出514万元。全县库区共有12个乡镇,225个行政村,39293户,177665人(包括未安置的返回移民4191户19514人及自然增长的人口)。筑有晴雨公路(沥青或沙石路面)干线7条,全长57.2千米;打村台饮水井31眼,打机井1516眼;农田水利开挖干支渠(沟)211条,长608千米;建桥闸946座,排灌站47座;引黄灌溉面积1万公顷,提水灌溉面积2333.3公顷,提水排涝面积8000公顷。1986~1993年,山东省河务局投资梁山县移民经费227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