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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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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宣传贯彻《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提倡婚姻登记。但因受封建思想和陈旧习俗的束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甚少。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全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凡结婚、离婚的男女,均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共同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1952年,全县办理结婚的共837对,办理离婚的共286对。1953年,深入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的认识。是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达1962对。1955年9月,婚姻登记改由乡政府办理。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管委会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75年,全县规定了每年春节、“五一”、“十一”为统一结婚登记日。1978年,又把结婚登记日改为每月1~3日。1981年,国家颁布了新婚姻法,改变了结婚登记办法,把婚姻登记与进行法制教育、计划生育、婚事新风尚教育结合起来。但由于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早婚、换亲、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和近亲结婚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据徐集等6个乡镇统计,1981~1985年未经登记私自同居的有956对,其中不够结婚年龄的376对,包办婚姻510对,换亲及买卖婚姻70对。1984年,由乡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5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的6985对,离婚的97对,复婚的14对。1986年至1993年7月1日,全县办理结婚的43569对,离婚的97对。1993年7月1日,全县婚姻登记统一由民政局管理。至年底,全县共办理结婚的1712对,离婚的14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