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黄河以北地区遭受特大旱灾,大量灾民逃至昆山县境。县抗日民主政府发动全县人民,开展互助救济工作,使灾民有了栖身之处、谋生之路。土地改革后,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但逢水、旱灾,政府对生活特殊困难户,仍给以适当救济。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加强了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1949~1985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084万元,帮助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1986~1993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804.6万元。
一、农村社会救济
1949年9月,黄河、运河决口,给县境内大部分乡村造成灾害。县人民政府除组织灾民生产自救外,还向灾区发放救济粮283.5吨,无息贷款粮50吨,救济衣物911件。1950年,发放救济粮600吨,救济物资9428件。同时,中央派来了防疫大队,为18万灾民免费治疗疾病。1951年,全县发放无息贷款粮250吨。1955年,对全县贫困户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有困难户5610户19384人。至1957年,全县受到国家救济的已达14.2万人次,发放救济款35.4万元。1958年,连续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水肿病流行,县政府除发放救济款外,还在全县建立水肿病临时防治院95处,拨医疗款6.4万元。1961年,采用国家救济、社队扶持、群众互助、个人自筹等办法为30600人解决寒衣31967件,为5121户解决住房10670间。此外,国家还发放救济款89万元、医疗费18万元。1962年,民政部门协助各社队修补旧房屋2.4万间,新建房3081间,为1.6万户解决了住房困难。1965年春节,下拨食油销售指标9吨,对患有干瘦病、水肿病的群众每月供给0.5千克食油,改善了病患者的营养条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出现了“生产靠贷款,吃粮靠统销,花钱靠救济”的现象,加重了社会救济福利工作的负担。1967~1977年的十年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34.7万元。1979年,县民政局对常年困难户进行了调查登记,全县共有困难户986户4083人,民政部门及时发放实物和现金给予帮助。1981年,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了对困难户的补助办法,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长期患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者,国家给予适当社会救济。1985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33.4万元,救济2423户10900人。1988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162万元,救济14232户54000人。1993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239万元,救济8089户30690人。
二、供养五保户
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中缺少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6年,全县共评出五保户9680户29590人,经核查落实为5481户965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已入社的五保户由合作社负责供养,未入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建立幸福院(敬老院)360处,大部分五保户入院生活,未入院的五保户生活费用及其它开支均由生产大队负担。1962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多数敬老院先后停办,五保户回队居住,一切开支由生产队供给,其生活水平稍高于本队的一般社员。1979年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五保户的供养标准。1981年,县政府行文规定对“五保户要本着吃饱穿暖的原则供给”。1982年,全县供给五保户小麦296.5吨、杂粮187吨,人均口粮292千克;供给棉衣264件,棉被42条;供给零星花费1.6万元,人均9.76元。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的供给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并为1392户1656人发放了五保供养证,采用办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体供给、分散生活和亲友赡养三种形式。1985年,全县共有敬老院19处收养194人,其中,乡镇办10处,村办9处,拨款6.8万元,人均350元;分散供养1462人,亲友赡养261人,生活费用共31万元,人均180元。全县享受五保人员共1917人,基本做到了生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1988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0处,收养350人。全县享受五保人员共1428人。1993年,全县敬老院达24处(其中,乡镇办20处,村办4处),收养454人,拨款10万元,人均220元;分散供养1068人,亲友赡养301人,生活费用共111.6万元,人均770元。全县享受五保人员共1823人。
三、扶贫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每年拨发一定数量的款、物,扶持农村贫困户。1956年后,扶贫重点转为扶持困难队,各队的困难户主要依靠集体给予扶持。1980年,县、社都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成立了扶贫小组。是年,县人民政府拨扶贫无偿投资4.6万元,购买耕牛4头、羊17只、猪282头、兔2528只,扶持761户搞起家庭副业,其中,285户脱贫致富,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81年,对全县常年困难户进行了审定,并与扶贫对象逐户签订了扶持合同。1983年,县政府组织农委、民政局等14个单位,在大路口公社搞扶贫试点。根据试点经验,制订了扶贫计划和措施:对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以扶持发展农业为主,重点解决良种、化肥、农药及必要的生产工具;对农业生产较差或无农业生产条件的以扶持发展副业为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开致富门路。是年,将扶持无偿投资改为无息借款,由县统一掌握使用,借期一至三年。1980~1984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3264户,发放扶贫款21.5万元、化肥389吨,减免历年欠款6.4万元、提留款2.9万元、义务款8000元、义务粮6吨。经过扶持,有245户人均年收入达200元、口粮250千克。1984年,县政府成立了“双扶”(扶持贫困户、扶持优扶对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5年,全县扶持3963户16018人。其中,专业个体户2365户9387人;联合体381个1598户6631人。扶贫对象中,从事种植业的1504户5644人;养殖业的1183户5132人;加工业的1206户4923人;运输业的10户50人;商业贸易的35户157人;工业25户112人。共发放扶贫款155.6万元,其中省拨款100万元。总经济收益226.2万元。有3076户12791人脱贫,占扶贫总户数的72%。1988年,全县扶贫2100户7875人。1990年,全县扶贫2000户7500人。1993年,扶贫对象6116户23204人,共发放扶贫款124.6万元。
四、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1961~1965年,根据国家政策,全县累计精减下放职工665人。1964年,菏泽地区一次性拨款5500元,重点解决当年下放职工的生活困难。1965年,国家内务部行文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减下放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原月工资40%的救济照顾。是年,经调查核实,从全县申请登记的107名退职职工中批准19人享受此项救济,全县共发放救济款8100元。1966年,菏泽地区行署再次拨款2.3万元,救济了住房困难的退职职工。至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下放职工220人,年救济款4.8万元。同年5月,对精减下放无固定收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高了救济标准: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不足20元的提高到20元;1949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提高到15元。同年8月,对享受救济的老弱病残精减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发2.5元的副食品补贴。1988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原精减下放职工147人,年救济款50979元。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下放职工139人,年救济款48205元。1993年10月,给精减下放无固定收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高了救济标准: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元;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元。1993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下放职工125人,年救济款43350元。
五、收容遣送
建国初期,县政府民政科认真贯彻执行“收容改造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加强了收容遣送工作。对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又有犯罪行为,符合强制劳动的游民、乞讨人员,交公安部门处理;情节轻微,原籍有生路,本人又自愿回去的,遣送回原籍安置;流浪成性,有家不归者,送劳动场所教育改造。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梁山县出现大量人口外流现象,其中长期外流的有3572人。为控制人口外流,1959年县政府采取措施,除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外,还抽调12名干部,分别赴孤岛、邯郸、东平、寿张等地动员外流人员返乡。同年4月,在交通要道设置劝阻站28处,抽调干部61人,做外流人员的劝阻工作。1980年,县民政局对长期在县境内流浪行乞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对家居本县的34人,依靠公社、大队安置24人。1985年,全县共收容104人。其中,直接收容27人,外地转来77人。经教育后,遣送回家的36人,交有关部门处理的63人。1988年,全县收容15人。其中,直接收容13人,外地转来2人。经教育后,全部遣送回家。1993年,全县收容18人。其中,直接收容16人,外地转来2人。经教育后,全部遣送回家。
六、生产救灾
梁山县境内历来多灾,水患尤频。
1941年,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边坚持抗日武装斗争,一边领导全县人民与自然灾害作斗争,努力搞好生产救灾。1942年,黄河以北旱灾严重,粮价昂贵,堂邑一带大批灾民逃至昆山县境内。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立即组织收容和赈济灾民,并组织生产救灾。1948年,黄河滩区及临湖涝洼地区遭受严重水灾,昆山县政府发放救济粮保障灾民生活之需,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活动。1949年9月,黄河、运河堤决口,全县被淹,夏秋作物失收。县政府迅速成立了生产救灾委员会,各区成立了生产自救领导小组,发放救灾粮100吨。省、地还拨给救济粮、安置粮111.5吨、运费粮17.5吨,物品8820件。同时,县政府在全县干部职工中开展“节约用粮”运动,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粮,从公杂费中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米,用以赈济灾民。是年秋,为扩大小麦种植面积,政府贷给农民麦种340吨,扩种3000公顷。县政府还大力组织农民生产自救,兴办手工业、副业。1954年8月,黄河滩区及运河以北大片土地受淹。县委、县政府选派得力干部638人,奔赴生产救灾第一线,领导人民群众开展生产救灾工作。是年,国家先后3次发放救济款168.5万元,救济灾民4.5万户12.9万人;发放土地补偿款13.3万元;房屋补偿款7260元;生产贷款10.3万元,扶持1.5万余名群众发展副业生产;给灾民建房1553间,安置灾民1739户8069人。1957年7月,暴雨成灾。全县组织灾民8.9万户广开门路发展副业生产。县供销社支援技术人员86人,供应棉花、蒲草、苇子、树条等原料820吨,推销副业产品总额达141.8万元,当年获利451万元。1961年,连降大雨,全县发动群众种瓜菜3933.3公顷,储备干菜、代食品等8400吨。同时,发放救灾款50.97万元,社会救济款3万元,棉衣2万余件,棉花922.5千克。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投资小,受益快,有原料,有销路的副业生产。1982年,黄河滩区、东平湖区遭受严重水灾,省、地先后拨款942.8万元,并调拨化肥3553吨、柴油520吨、桐油10吨、水泥1500吨、木材1500立方米、钢材180吨、生活用煤9416吨、食油80吨、棉花50吨,用以解决灾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困难,积极组织群众进行工副业生产。1993年夏季,县境内普降大雨,经济损失严重。国家拨款315.81万元,发放救灾衣物43700件,用于灾民生产生活。
1951~1993年梁山县救灾款物发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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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款 ┃ 其中 ┃ 救灾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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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 ┃ ┃ ┃ ┃
┃ (万元) ┃口粮款(万元) ┃衣物款(万元) ┃建房款(万元) ┃医疗款(万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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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9.99 ┃ 9.99 ┃ - ┃ - ┃ - ┃ 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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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2287.05 ┃ 2287.05 ┃ - ┃ - ┃ - ┃ 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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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118.48 ┃ 118.48 ┃ - ┃ - ┃ - ┃ 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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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264.75 ┃ 264.75 ┃ - ┃ - ┃ - ┃ 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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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31.75 ┃ 31.75 ┃ - ┃ - ┃ -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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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26.77 ┃ 26.77 ┃ - ┃ - ┃ -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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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54.88 ┃ 40.78 ┃ 4.39 ┃ 7.5 ┃ 2.21 ┃ 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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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109.43 ┃ 109.43 ┃ - ┃ - ┃ - ┃ 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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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138.51 ┃ 132.16 ┃ - ┃ - ┃ 6.35 ┃ 1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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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80 ┃ 8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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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50.97 ┃ 50.97 ┃ - ┃ - ┃ - ┃ 2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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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89.25 ┃ 89.25 ┃ - ┃ - ┃ - ┃ 5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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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116 ┃ 1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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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151 ┃ 15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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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138.54 ┃ 131.04 ┃ - ┃ -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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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17 ┃ 15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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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15 ┃ 12 ┃ 1.5 ┃ -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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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4.7 ┃ 4.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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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3.65 ┃ 3.6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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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59.27 ┃ 56.60 ┃ - ┃ - ┃ 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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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16 ┃ 115 ┃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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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90.3 ┃ 78.63 ┃ 3.57 ┃ 1.66 ┃ 6.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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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102 ┃ 95.81 ┃ 0.43 ┃ 0.26 ┃ 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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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41.7 ┃ 36.04 ┃ 1.11 ┃ 2.55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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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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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款 ┃ 其中 ┃ 救灾衣物
┃ ┣━━━━━━━━┳━━━━━━━━┳━━━━━━━━┳━━━━━━━━┫
年份 ┃ ┃ ┃ ┃ ┃ ┃
┃ (万元) ┃口粮款(万元) ┃衣物款(万元) ┃建房款(万元) ┃医疗款(万元) ┃ (件)
━━━━━╋━━━━━━╋━━━━━━━━╋━━━━━━━━╋━━━━━━━━╋━━━━━━━━╋━━━━━━
1975 ┃ 68.5 ┃ 59.07 ┃ 2.62 ┃ 2.16 ┃ 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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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57.89 ┃ 36.78 ┃ 9.74 ┃ 8.39 ┃ 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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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77.34 ┃ 55.95 ┃ 5.27 ┃ 12.29 ┃ 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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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24.06 ┃ 10.97 ┃ 3.26 ┃ 5.04 ┃ 4.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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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46.01 ┃ 25.35 ┃ 5.02 ┃ 10.03 ┃ 5.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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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30.49 ┃ 7.35 ┃ 5.28 ┃ 6.82 ┃ 11.04 ┃ 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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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9.27 ┃ 3.49 ┃ 1.45 ┃ 3 ┃ 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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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172 ┃ 156.4 ┃ 2.1 ┃ 6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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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910 ┃ 834 ┃ 22 ┃ 42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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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54 ┃ 52.5 ┃ 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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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53.21 ┃ 32.03 ┃ 1.21 ┃ 8.66 ┃ 1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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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32 ┃ 28 ┃ 2 ┃ 1.5 ┃ 0.5 ┃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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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40 ┃ 35 ┃ 1.5 ┃ 3 ┃ 0.5 ┃ 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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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28 ┃ 23 ┃ 2 ┃ 2 ┃ 1 ┃ 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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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37 ┃ 31 ┃ 2.3 ┃ 1.7 ┃ 2 ┃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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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34 ┃ 31.5 ┃ 1.5 ┃ - ┃ 1 ┃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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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24 ┃ 20 ┃ 3 ┃ - ┃ 1 ┃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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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47.76 ┃ 41.3 ┃ 6.46 ┃ - ┃ - ┃ 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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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315.81 ┃ 60.05 ┃ 8.01 ┃ 240.25 ┃ 7.5 ┃ 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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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救济
1942年,黄河以北地区遭受特大旱灾,大量灾民逃至昆山县境。县抗日民主政府发动全县人民,开展互助救济工作,使灾民有了栖身之处、谋生之路。土地改革后,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但逢水、旱灾,政府对生活特殊困难户,仍给以适当救济。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加强了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1949~1985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084万元,帮助群众解决了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1986~1993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804.6万元。
一、农村社会救济
1949年9月,黄河、运河决口,给县境内大部分乡村造成灾害。县人民政府除组织灾民生产自救外,还向灾区发放救济粮283.5吨,无息贷款粮50吨,救济衣物911件。1950年,发放救济粮600吨,救济物资9428件。同时,中央派来了防疫大队,为18万灾民免费治疗疾病。1951年,全县发放无息贷款粮250吨。1955年,对全县贫困户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有困难户5610户19384人。至1957年,全县受到国家救济的已达14.2万人次,发放救济款35.4万元。1958年,连续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水肿病流行,县政府除发放救济款外,还在全县建立水肿病临时防治院95处,拨医疗款6.4万元。1961年,采用国家救济、社队扶持、群众互助、个人自筹等办法为30600人解决寒衣31967件,为5121户解决住房10670间。此外,国家还发放救济款89万元、医疗费18万元。1962年,民政部门协助各社队修补旧房屋2.4万间,新建房3081间,为1.6万户解决了住房困难。1965年春节,下拨食油销售指标9吨,对患有干瘦病、水肿病的群众每月供给0.5千克食油,改善了病患者的营养条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出现了“生产靠贷款,吃粮靠统销,花钱靠救济”的现象,加重了社会救济福利工作的负担。1967~1977年的十年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34.7万元。1979年,县民政局对常年困难户进行了调查登记,全县共有困难户986户4083人,民政部门及时发放实物和现金给予帮助。1981年,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了对困难户的补助办法,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长期患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者,国家给予适当社会救济。1985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33.4万元,救济2423户10900人。1988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162万元,救济14232户54000人。1993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239万元,救济8089户30690人。
二、供养五保户
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中缺少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56年,全县共评出五保户9680户29590人,经核查落实为5481户965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已入社的五保户由合作社负责供养,未入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建立幸福院(敬老院)360处,大部分五保户入院生活,未入院的五保户生活费用及其它开支均由生产大队负担。1962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多数敬老院先后停办,五保户回队居住,一切开支由生产队供给,其生活水平稍高于本队的一般社员。1979年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五保户的供养标准。1981年,县政府行文规定对“五保户要本着吃饱穿暖的原则供给”。1982年,全县供给五保户小麦296.5吨、杂粮187吨,人均口粮292千克;供给棉衣264件,棉被42条;供给零星花费1.6万元,人均9.76元。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的供给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并为1392户1656人发放了五保供养证,采用办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体供给、分散生活和亲友赡养三种形式。1985年,全县共有敬老院19处收养194人,其中,乡镇办10处,村办9处,拨款6.8万元,人均350元;分散供养1462人,亲友赡养261人,生活费用共31万元,人均180元。全县享受五保人员共1917人,基本做到了生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1988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0处,收养350人。全县享受五保人员共1428人。1993年,全县敬老院达24处(其中,乡镇办20处,村办4处),收养454人,拨款10万元,人均220元;分散供养1068人,亲友赡养301人,生活费用共111.6万元,人均770元。全县享受五保人员共1823人。
三、扶贫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每年拨发一定数量的款、物,扶持农村贫困户。1956年后,扶贫重点转为扶持困难队,各队的困难户主要依靠集体给予扶持。1980年,县、社都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成立了扶贫小组。是年,县人民政府拨扶贫无偿投资4.6万元,购买耕牛4头、羊17只、猪282头、兔2528只,扶持761户搞起家庭副业,其中,285户脱贫致富,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81年,对全县常年困难户进行了审定,并与扶贫对象逐户签订了扶持合同。1983年,县政府组织农委、民政局等14个单位,在大路口公社搞扶贫试点。根据试点经验,制订了扶贫计划和措施:对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以扶持发展农业为主,重点解决良种、化肥、农药及必要的生产工具;对农业生产较差或无农业生产条件的以扶持发展副业为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开致富门路。是年,将扶持无偿投资改为无息借款,由县统一掌握使用,借期一至三年。1980~1984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3264户,发放扶贫款21.5万元、化肥389吨,减免历年欠款6.4万元、提留款2.9万元、义务款8000元、义务粮6吨。经过扶持,有245户人均年收入达200元、口粮250千克。1984年,县政府成立了“双扶”(扶持贫困户、扶持优扶对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5年,全县扶持3963户16018人。其中,专业个体户2365户9387人;联合体381个1598户6631人。扶贫对象中,从事种植业的1504户5644人;养殖业的1183户5132人;加工业的1206户4923人;运输业的10户50人;商业贸易的35户157人;工业25户112人。共发放扶贫款155.6万元,其中省拨款100万元。总经济收益226.2万元。有3076户12791人脱贫,占扶贫总户数的72%。1988年,全县扶贫2100户7875人。1990年,全县扶贫2000户7500人。1993年,扶贫对象6116户23204人,共发放扶贫款124.6万元。
四、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1961~1965年,根据国家政策,全县累计精减下放职工665人。1964年,菏泽地区一次性拨款5500元,重点解决当年下放职工的生活困难。1965年,国家内务部行文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精减下放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原月工资40%的救济照顾。是年,经调查核实,从全县申请登记的107名退职职工中批准19人享受此项救济,全县共发放救济款8100元。1966年,菏泽地区行署再次拨款2.3万元,救济了住房困难的退职职工。至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下放职工220人,年救济款4.8万元。同年5月,对精减下放无固定收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高了救济标准:1949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不足20元的提高到20元;1949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不足15元的提高到15元。同年8月,对享受救济的老弱病残精减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发2.5元的副食品补贴。1988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原精减下放职工147人,年救济款50979元。1990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下放职工139人,年救济款48205元。1993年10月,给精减下放无固定收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提高了救济标准: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元;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元。1993年,全县享受定期救济的精减下放职工125人,年救济款43350元。
五、收容遣送
建国初期,县政府民政科认真贯彻执行“收容改造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加强了收容遣送工作。对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又有犯罪行为,符合强制劳动的游民、乞讨人员,交公安部门处理;情节轻微,原籍有生路,本人又自愿回去的,遣送回原籍安置;流浪成性,有家不归者,送劳动场所教育改造。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梁山县出现大量人口外流现象,其中长期外流的有3572人。为控制人口外流,1959年县政府采取措施,除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外,还抽调12名干部,分别赴孤岛、邯郸、东平、寿张等地动员外流人员返乡。同年4月,在交通要道设置劝阻站28处,抽调干部61人,做外流人员的劝阻工作。1980年,县民政局对长期在县境内流浪行乞人员进行全面登记,对家居本县的34人,依靠公社、大队安置24人。1985年,全县共收容104人。其中,直接收容27人,外地转来77人。经教育后,遣送回家的36人,交有关部门处理的63人。1988年,全县收容15人。其中,直接收容13人,外地转来2人。经教育后,全部遣送回家。1993年,全县收容18人。其中,直接收容16人,外地转来2人。经教育后,全部遣送回家。
六、生产救灾
梁山县境内历来多灾,水患尤频。
1941年,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边坚持抗日武装斗争,一边领导全县人民与自然灾害作斗争,努力搞好生产救灾。1942年,黄河以北旱灾严重,粮价昂贵,堂邑一带大批灾民逃至昆山县境内。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立即组织收容和赈济灾民,并组织生产救灾。1948年,黄河滩区及临湖涝洼地区遭受严重水灾,昆山县政府发放救济粮保障灾民生活之需,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活动。1949年9月,黄河、运河堤决口,全县被淹,夏秋作物失收。县政府迅速成立了生产救灾委员会,各区成立了生产自救领导小组,发放救灾粮100吨。省、地还拨给救济粮、安置粮111.5吨、运费粮17.5吨,物品8820件。同时,县政府在全县干部职工中开展“节约用粮”运动,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粮,从公杂费中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米,用以赈济灾民。是年秋,为扩大小麦种植面积,政府贷给农民麦种340吨,扩种3000公顷。县政府还大力组织农民生产自救,兴办手工业、副业。1954年8月,黄河滩区及运河以北大片土地受淹。县委、县政府选派得力干部638人,奔赴生产救灾第一线,领导人民群众开展生产救灾工作。是年,国家先后3次发放救济款168.5万元,救济灾民4.5万户12.9万人;发放土地补偿款13.3万元;房屋补偿款7260元;生产贷款10.3万元,扶持1.5万余名群众发展副业生产;给灾民建房1553间,安置灾民1739户8069人。1957年7月,暴雨成灾。全县组织灾民8.9万户广开门路发展副业生产。县供销社支援技术人员86人,供应棉花、蒲草、苇子、树条等原料820吨,推销副业产品总额达141.8万元,当年获利451万元。1961年,连降大雨,全县发动群众种瓜菜3933.3公顷,储备干菜、代食品等8400吨。同时,发放救灾款50.97万元,社会救济款3万元,棉衣2万余件,棉花922.5千克。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投资小,受益快,有原料,有销路的副业生产。1982年,黄河滩区、东平湖区遭受严重水灾,省、地先后拨款942.8万元,并调拨化肥3553吨、柴油520吨、桐油10吨、水泥1500吨、木材1500立方米、钢材180吨、生活用煤9416吨、食油80吨、棉花50吨,用以解决灾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困难,积极组织群众进行工副业生产。1993年夏季,县境内普降大雨,经济损失严重。国家拨款315.81万元,发放救灾衣物43700件,用于灾民生产生活。
1951~1993年梁山县救灾款物发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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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款 ┃ 其中 ┃ 救灾衣物
┃ ┣━━━━━━━━┳━━━━━━━━┳━━━━━━━━┳━━━━━━━━┫
年份 ┃ ┃ ┃ ┃ ┃ ┃
┃ (万元) ┃口粮款(万元) ┃衣物款(万元) ┃建房款(万元) ┃医疗款(万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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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9.99 ┃ 9.99 ┃ - ┃ - ┃ - ┃ 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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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2287.05 ┃ 2287.05 ┃ - ┃ - ┃ - ┃ 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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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118.48 ┃ 118.48 ┃ - ┃ - ┃ - ┃ 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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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264.75 ┃ 264.75 ┃ - ┃ - ┃ - ┃ 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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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31.75 ┃ 31.75 ┃ - ┃ - ┃ -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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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26.77 ┃ 26.77 ┃ - ┃ - ┃ -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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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54.88 ┃ 40.78 ┃ 4.39 ┃ 7.5 ┃ 2.21 ┃ 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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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109.43 ┃ 109.43 ┃ - ┃ - ┃ - ┃ 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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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138.51 ┃ 132.16 ┃ - ┃ - ┃ 6.35 ┃ 1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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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80 ┃ 8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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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50.97 ┃ 50.97 ┃ - ┃ - ┃ - ┃ 2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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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89.25 ┃ 89.25 ┃ - ┃ - ┃ - ┃ 5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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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116 ┃ 1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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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151 ┃ 15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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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 138.54 ┃ 131.04 ┃ - ┃ -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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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17 ┃ 15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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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15 ┃ 12 ┃ 1.5 ┃ -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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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4.7 ┃ 4.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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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3.65 ┃ 3.6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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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 59.27 ┃ 56.60 ┃ - ┃ - ┃ 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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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 116 ┃ 115 ┃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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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 90.3 ┃ 78.63 ┃ 3.57 ┃ 1.66 ┃ 6.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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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102 ┃ 95.81 ┃ 0.43 ┃ 0.26 ┃ 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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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 41.7 ┃ 36.04 ┃ 1.11 ┃ 2.55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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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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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款 ┃ 其中 ┃ 救灾衣物
┃ ┣━━━━━━━━┳━━━━━━━━┳━━━━━━━━┳━━━━━━━━┫
年份 ┃ ┃ ┃ ┃ ┃ ┃
┃ (万元) ┃口粮款(万元) ┃衣物款(万元) ┃建房款(万元) ┃医疗款(万元)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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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 68.5 ┃ 59.07 ┃ 2.62 ┃ 2.16 ┃ 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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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 57.89 ┃ 36.78 ┃ 9.74 ┃ 8.39 ┃ 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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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 77.34 ┃ 55.95 ┃ 5.27 ┃ 12.29 ┃ 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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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24.06 ┃ 10.97 ┃ 3.26 ┃ 5.04 ┃ 4.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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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46.01 ┃ 25.35 ┃ 5.02 ┃ 10.03 ┃ 5.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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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30.49 ┃ 7.35 ┃ 5.28 ┃ 6.82 ┃ 11.04 ┃ 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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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9.27 ┃ 3.49 ┃ 1.45 ┃ 3 ┃ 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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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172 ┃ 156.4 ┃ 2.1 ┃ 6 ┃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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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910 ┃ 834 ┃ 22 ┃ 42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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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54 ┃ 52.5 ┃ 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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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53.21 ┃ 32.03 ┃ 1.21 ┃ 8.66 ┃ 1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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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32 ┃ 28 ┃ 2 ┃ 1.5 ┃ 0.5 ┃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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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40 ┃ 35 ┃ 1.5 ┃ 3 ┃ 0.5 ┃ 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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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28 ┃ 23 ┃ 2 ┃ 2 ┃ 1 ┃ 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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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37 ┃ 31 ┃ 2.3 ┃ 1.7 ┃ 2 ┃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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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34 ┃ 31.5 ┃ 1.5 ┃ - ┃ 1 ┃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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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24 ┃ 20 ┃ 3 ┃ - ┃ 1 ┃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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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47.76 ┃ 41.3 ┃ 6.46 ┃ - ┃ - ┃ 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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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315.81 ┃ 60.05 ┃ 8.01 ┃ 240.25 ┃ 7.5 ┃ 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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