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优抚

档案浏览器

一、群众性优抚
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革命烈、军、工(干)家属,依靠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优待和照顾,多为村自卫队轮流出夫代耕。1951年,实行固定代耕,产粮区采用小包耕的方法,将代耕任务落实到户。烈、军、工(干)属与代耕户进行评工评亩,订立代耕合同。是年,全县共有烈、军、工(干)属4007户,耕地3214.7公顷;享受代耕者1981户,占烈、军、工(干)属总数的49%;代耕土地681公顷,占烈、军、工(干)属总耕地的21%;代耕用劳、畜工日92608个,征收代耕米463040千克,由区政府进行调剂使用。1953年,改代耕米为代耕金,每个劳动日为3角6分,由县政府统收统支,平衡使用。1955年,经过检查、调整,进一步落实了代耕任务。全县共有烈、军、工(干)属4674户,耕地4306.7公顷。其中,享受代耕的1982户,占烈、军、工(干)属总户数的42%;代耕土地914.1公顷,占烈、军、工(干)属总耕地的21%。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耕的占74%,单干户代耕或亲友代耕的占26%。军人和地方工作人员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其家属不再享受代耕。1956年,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对无劳动力或缺劳动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还乡的复员军人,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多劳不减优、少劳不多补、年初定劳、年终结算的办法。1957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规定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个别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待劳动日。是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1667户7297人,残废军人家属245户1140人,全年共优待劳动日19938个。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优待劳动日由生产队评定,生产大队负担。1963年,全县组织了拥军优属检查组502个,参加人员4291人,分别检查并解决了烈、军属的衣、食、住、行及疾病治疗等困难问题。1964年,对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等生活困难者,均适当优待劳动日。1980年,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办法亦随之改变。1982年,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当前优待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在新形势下的优待方法作了具体规定。1983年5月,适当放宽了优待范围,孤老烈属每年优待200~250元;一般烈属180~200元;义务兵家属120~200元;符合条件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每年70~100元。优待款从乡镇提留中支付,分夏、秋两季由乡镇民政部门兑现到户。全年全县共发放优待款335367元。1985年,全县优待烈属456户5.1万元,军属2720户25.2万元,残废军人233户1.7万元,复员、退伍军人194户1.5万元。1986~1993年,群众性优待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1993年,优待烈属307户,户均280元;优待军属2435户,户均655元;优待伤残军人284户,户均220元。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普遍给予了优待。1993年,全县共统筹优待款198.1万元,优待总户数达4010户。
二、国家补助
1941~1948年,国家对少数生活特殊困难的优待对象给予临时补助。建国后,对孤老烈属及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一户一人者,每月补助3~4元;二人者每月补助3~5元;三至四人的烈属及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只给临时性照顾。至1959年,全县共补助88762人次,补助款155.3万元、小米121.5吨;享受医疗补助的烈、军属共171户224人,补助款1693元;享受常年助学金的烈、军属子女共691人,补助款3.89万元。1960年,适当扩大了补助范围。对在乡老红军及烈士直系亲属,均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补助3~4元;三口人以上的户每月补助最多不超过8元。自1979年起,对居住在农村的优待户,每人每月补助增加到6~1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15~30元。1960~1983年,补助烈属共11888人次48.8万元,复员、退伍军人2432人次33.3万元。1985年7月,将国家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每人每月抚恤金最低15元,最高者35元。1986年,全县有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计372人,得到政府抚恤金101184元,年人均272元;全县抚恤伤残558人107136元,年人均192元;复员、退伍军人定补318人52470元,人均165元。1993年,全县抚恤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339人203400元(年人均600元),抚恤伤残570人164160元(人均288元),复员、退伍军人定补729人191727元(年人均263元)。
三、抚恤
建国前,人民政府采用群众代耕、送物送款、派人照顾等方式,保证抚恤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建国后,抚恤金由政府统一发放。1950年,全县享受烈士抚恤的共有421人,发放抚恤粮折款3.5万元。革命军人及参战民兵、民工、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等因战或因公致残人员中享受抚恤的174人,其中一等残废4人,二等残废88人,三等残废82人,发放抚恤粮8500千克。1953年后,对在乡或在职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对在乡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机关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饮食起居需人照顾者,每人每月发护理费38元。二等以下的在乡残废军人的口粮,由国家每月补足17.5千克。经民政部门批准,革命残废军人,需配三轮车、假肢、病理鞋等辅助器械以及镶牙、补眼等均予报销。1956年,对抗美援朝战争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支前民兵、民工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失踪革命军人479人,对其中100人的家属给予抚恤,共发抚恤金1.2万元。经调查核实,报上级批准,追认为烈士的56人。1957年,抚恤26人,其中烈士18人、失踪军人3人,共发抚恤金6170元。1956年,将一次性发放的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领取残废补助费。凡持有内务部制发的残废抚恤证件的,不再分因战或因公致残,均执行统一的补助标准,即三等甲级残废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残废每人每年补助24元。1972年,对革命残废人员进行了登记换证工作,全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60人,准予登记换证的356人。1985年7月,扩大了抚恤范围,对烈、军属实行定期抚恤。1993年1月,提高了烈、军属定期抚恤标准:烈属及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0~25元提高到45~50元,居住小城镇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30~35元提高到55~6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40~45元,居住小城镇者每人每月5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