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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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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月,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司法科负责刑事审判。抗日战争年代,司法科先后随县政府驻董辛庄村、西小吴村等地。1949年11月,司法科从西小吴村迁至后集村。1951年3月,成立梁山县人民法院,配院长1人、副院长1人,有审判员2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法警3人。1953年,全院工作人员增至17人。1958年10月,公检法合署办公,设审判科负责审判工作。1959年6月分设,法院独立办公。1962年,法院设办公室、接待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及戴庙、孙庄2处法庭,共有干警16人。1968年3月,公检法合并,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梁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内设审判组,负责案件审判。1973年6月,撤销军管,恢复法院,配院长1人、副院长2人,全院共有干警17人,设有办公室、接待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机构。1978年6月,梁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梁山县人民法院院长。1981年,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增设执行庭。至1985年,先后设立戴庙、大路口、小安山、徐集、韩岗、城郊、梁山镇7处法庭,全院共有工作人员72人。1987年,增设政策研究室。1988年,梁山镇法庭改为城关法庭。是年11月,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城郊人民法庭改为前集人民法庭,增设行政审判庭。马营、拳铺、韩垓、馆驿、小路口、黑虎庙6处法庭的人员和辖区作了相应调整。1993年,院机关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政研室、政工科,有城关、前集、小安山、大路口、韩岗、徐集、马营、拳铺、韩垓、馆驿、小路口、黑虎庙12处人民法庭。有院长1人、副院长5人、纪检书记1人,一般工作人员97人。
一、刑事审判
1941年,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兼理刑事审判。1951年,梁山县人民法院建立后,承担了“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立案审判工作。至195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25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600起。1956~1966年,在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中,按照“少捕”、“少杀”、“少管”的原则,对反革命罪的认定严肃认真,对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女犯、少年犯不予公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严重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较高,一般刑事案件量刑偏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历史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纠正,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法律程序,审判中严格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回避、律师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1950~1993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655起。其中,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99起。
二、民事审判
1941年,司法科负责民事审判工作。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民事审判工作逐步纳入正轨。1958年后,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民事审判工作大大削弱。“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一些民事案件的处理一度出现偏差。1978年后,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1179起民事案件进行了重点复查,对于错误处理的全部做了纠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制度,采取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951~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454件。1986年起,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至1993年,受理民事案件4307件,审结4284件。
三、经济审判
1981年4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的纠纷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5件,诉讼标的额205.3万元。通过审判,保护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各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证。1986~1993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013件,审结2992件,诉讼标的额为2782.19万元。
四、专门法庭
人民裁判委员会 1950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通知》精神,梁山县成立了人民裁判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理处决血债累累的地主、汉奸、土匪、特务、杀人犯、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1951年5月,镇反运动结束后撤销。
特别人民法庭 1952年,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成立了梁山县特别人民法庭,审理运动中的案件。同年7月撤销。
婚姻法庭 1953年为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成立,主要审理婚姻法宣传月后新出现的婚姻案件。同年撤销。
普选法庭 1953年10月,为保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处理选举中发生的违法乱纪案件,分别在后集、戴庙、商老庄、黑虎庙、孙庄设立了5处普选法庭。翌年3月,普选结束后撤销。
土地改革巡回法庭 为处理土地改革中的遗留问题,1956年2月成立了土地改革巡回法庭,深入乡村巡回处理案件。同年4月撤销。
五、人民陪审制度
1953年普选运动中,部分区乡选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普选中发生的案件。1954年5月,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一区作为试点选出人民陪审员8人,参加审理案件19起。1955年,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206人。同年7月,正式实行陪审制度。1956年3月,召开全县陪审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权利及义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人民陪审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陪审制度逐步得到恢复和健全。1981年,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156人。此后,对应该参加陪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全部参加陪审,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