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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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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设梁山县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由公安局长陈美利兼任,配副检察长1人、一般干部1人。1954年12月,改称梁山县人民检察院,配副检察长2人、一般干警3人。1958年10月,公检法合署办公,内设检察科,对外仍称检察院。1961年4月,恢复政法部,检察院独立办公。1968年3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为一体,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梁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内设批捕组,负责检察工作。1973年6月,撤销军管,公安局独立办公,公安局内设检察股,负责检察工作。1978年6月,根据国家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梁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梁山县检察院,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有干警14人。1979年5月,检察院设侦察监督股、审判监督股、法纪检察股、办公室等机构,共有干警49人。1980年机构调整,设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办公室。1982年1月,增设控告申诉股、政策研究室和政工股。1984年7月,将股改为科,同时撤销政策研究室、增设技术科。1985年,全院有8科1室,干警72人。1986年5月,恢复政策研究室。1988年3月,设立“梁山县人民检察院驻税务机关检察室”。1989年4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0年10月,检察院办公楼建成并开始使用。1993年,全院设9科3室,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干警共87人。
一、刑事检察
1950~1954年,县检察机构不健全,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职责不够明确。1950年6月成立检察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大规模的“镇反”、“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自1955年起,检察院职能部门开始健全,并逐步行使检察职权。至1966年,共审查批捕案件2000余起,提起公诉2000起,对多数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在办案过程中,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化大革命”中,刑事检察无法正常进行。1978~1985年共批捕各类罪犯932人,提起公诉514起。特别是在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共批捕487人,起诉231人,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从快从严打击。1986~1993年,共批捕各类罪犯1262人,提起公诉881人。
二、法纪检察
1951年,检察部门共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各类违法乱纪案22件,其中贪污案15件。1953年,处理违法乱纪干部43人,其中批捕2人,开除公职13人,给予行政处理28人。1956年,查处干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2件。1961~1965年,共受理违法乱纪案61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纪检察得到加强。至1985年,共查处各类违法乱纪案50件,包括非法搜查、拘禁、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及重大责任事故。对其中已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惩处,一般违法案件则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作了妥善处理。1986年后,法纪检察工作逐渐加强。至1993年,共立案50起。
三、经济检察
1980年,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股。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0起,立案查处33起,批捕36人,追回经济损失31.58万元,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1986~1993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03起,立案查处283起,批捕96人,追缴赃款和赃物折款391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20万余元。
四、监所检察
1980年,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股。根据《劳动监所检察工作细则》的规定,每月对看守所检察1次,配合看守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促进侦察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至1993年,未发生在押犯人越狱逃跑或自杀等事故。对犯人不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经常给犯人上法制课,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其思想转化,并及时处理犯人的申诉案件,注意搞好看守所文明建设。对于检察中发现的错押犯人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控告申诉检察
1981年,检察院成立控告申诉股,直接接待和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至1985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877件。1986~1993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69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