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县境内人均住房面积一般在7~9平方米,绝大部分农户住草房,只有少量富户或中上等人家住砖瓦房。1949年,全县农村共有住房19.29万间,约计建筑面积305.26万平方米,人均占有7.4平方米。其中,草房14.7万间,占房屋总数的77%,瓦房仅占23%。1950年起,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住房建设逐步发展。1966年,全县农村住房总计28.79万间457.87万平方米,比1949年增加9.5万间152.6万平方米,人均占有住房面积达到9.3平方米。在农房总数中砖瓦房共有26.97万间,占83%;草房仅有1.82万间,占17%。
1985年,全县农村住房总数53.99万间。其中,砖瓦房52.79万间,占农房总数的98%;草房只有1.2万间,占农房总数的2%。住房总面积约994万平方米,人均占有住房面积14.06平方米。到1993年,农村住房达75.5万间,建筑面积1238.2万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9.2平方米,新建住房全系砖石结构。
马庄新村
农村住房建设,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异。东部湖区及黄河滩区房屋建筑多系砖柱框架结构,俗称四角青。即以50厘米砖垛做柱,上架木梁,构成框架。墙仅起填充或隔断作用。墙体一般由砖、土坯砌筑或秫秸篱笆构成。建国后,随着避水村台的修筑,防洪能力增强,四角青房屋渐被淘汰。梁山、小安山周围及县境北部山区,一般房屋皆以乱石或块石砌筑墙体,以薄石板按檐。平原地房屋则遵循四句话而筑,即高高的(指石基、砖基或砖石混合基),矮矮的(指房屋标高),宽宽的(指土墙体),窄窄的(指房屋不宜过宽),因而房屋具有使用面积小,通风采光差等明显缺点。进入80年代,农村住房在造型、结构上有了突破。新建主房中,全为砖石结构,造型上有前出厦(附设外走廊),双、单跨耳(两头或一头单间宽)二室一厅、三室一厅、二层小楼房等,外墙多为清水墙,部分用水刷石、面砖、马赛克装饰。平房顶80%以上为炉渣捶制,房顶质轻、防雨、保温,且可用做晒粮,颇受农民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