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单位须事先向城建管理部门送交平面位置图和设计意见书,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计。沿道路两侧建筑楼房,设计图纸须送交建筑艺术委员会评审,待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开工前,要按照城建部门审查同意的平面位置图定好位置,打好灰线,经城建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并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验审书》后,方可施工。变更设计时,须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规划区内不经批准不准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因特殊需要,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搭设,按规定期限使用。城区内村民沿道路建筑房屋,亦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乱建。
凡违犯规划的建筑为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由城建管理部门签发《违章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工程不得使用。城建管理部门根据违章工程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做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的决定。
沿街建筑物超过规定红线的,翻新时必须退出红线。道路拓宽需拆除或搬迁建筑物、构造物时,必须无条件执行。新建筑物应留出适当的疏散用地和停车场。办公楼、商业门市部应建在规划红线外3~5米,宿舍楼、较大型饭店应建在规划红线外5~8米。大型公共建筑,如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等,应建在规划红线外8~25米。
城区禁止在道路、广场、人行道上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因施工必须挖掘道路、广场、人行道时,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交纳费用。完工后及时修复,并由批准单位检查验收。
城区内机动车道、人行道、路沿石、绿地、花坛、树木、标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或改变用途。城内市场、商亭、摊点、永久性广告栏、画廊等,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场地,不得乱设乱建,侵占城区道路。
二、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需持有计划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注明建设性质、规模、用地数量、建设要求,由城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城区规划要求与指定地点进行勘测。如选点适宜,即由征地单位填写用地申请表,报城建管理部门核准,转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手续。已征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原计划使用,不准随意改变用途,不准私自转让。不用或多征的土地应交城建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不经批准,私自占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为违章用地。对违章用地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并强行收回违章用地。城区内新开或拓宽道路占用的土地,暂不办理征地手续,只补偿所占压土地上的附着物。待两侧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征至路中心,并付给征地费用。
三、房产管理
1991年5月,县房产管理所成立,根据国家和地方房地产法规政策,开展全县房屋产权产籍、房屋评估、房地产交易、转让、租赁、抵押及城镇房地产的管理等工作,对房地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查处违反房地产法规的行为,搞好有关房改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为住房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至1993年,共核查自管公房195座,院落461起,勘丈建筑面积157万平方米,占应登记勘丈总数的99%,确权发证120户;私有房勘丈登记277户,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确权发证175户;办理租赁监理92起,交易监理35起,交易租赁成交额80多万元。同时,建立健全城镇公、私房产档案,形成比较系统的产权产籍资料。
四、建筑施工管理
建筑施工管理因时期不同而异。1980年前,施工任务实行指令性分配,建设单位不准随意发包,施工单位亦不得擅自承包,由建委根据建设项目的结构、层次、工期、施工技术要求等安排施工企业,并签发《施工通知书》。施工企业凭《施工通知书》承担施工任务。
1980年后,建筑工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由县招标投标委员会编制标的,施工企业编制标书,参于投标,平等竞争。招标投标委员会采用分项指标综合记分法,合理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承担建筑工程。
五、工程质量管理
1985年前,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未设专业质量监督机构。1985年2月,梁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对建筑工程实施专业化质量监督。凡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县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承建单位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工程施工中,由县质量监督站派员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工程竣工后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工程不退还质保金,并不得交付使用,必须翻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县质量监督站下设检测站,站内设力学室、综合室、水泥室、防水室、结构室、混凝土养护室、样品室、资料室,置有压力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拉力试验机、标准养护箱及水泥、砂子等建筑材料成套检验设备,能进行主要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力学性能检验、试验。1993年,共监督工程107个,建筑面积25.41万平方米,合格率100%。优良工程6个,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其中,由梁山大鹏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荣维会任施工员)承建的梁山汽车站站房工程,被评为省优良工程。
1993年,县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37个,建筑面积76646平方米。
六、工程定额管理
1990年6月,梁山县标准定额站成立,从事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包括建筑材料价格编制、工程预决算书的审查、招标工程的标的编制、审查评标与定标及施工合同的签订。
七、城市监察
城市监察队建于1987年10月,代表县政府行使城市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权。对城区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并批准建设项目的放线和验线工作;对市容市貌实施重点管理;查处城区街道及其两旁出现的乱堆乱放、乱占乱搭、乱贴乱画等行为;保护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设施。至1993年,拆除违章建筑2.85万平方米,清除乱贴乱画、乱堆乱放1.63万处,设置广告栏12处,自制交通标牌20个、宣传牌50个。
第三节 城市管理
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单位须事先向城建管理部门送交平面位置图和设计意见书,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计。沿道路两侧建筑楼房,设计图纸须送交建筑艺术委员会评审,待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开工前,要按照城建部门审查同意的平面位置图定好位置,打好灰线,经城建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并发给《建设工程放线验审书》后,方可施工。变更设计时,须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规划区内不经批准不准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因特殊需要,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搭设,按规定期限使用。城区内村民沿道路建筑房屋,亦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乱建。
凡违犯规划的建筑为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由城建管理部门签发《违章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已竣工的工程不得使用。城建管理部门根据违章工程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做出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的决定。
沿街建筑物超过规定红线的,翻新时必须退出红线。道路拓宽需拆除或搬迁建筑物、构造物时,必须无条件执行。新建筑物应留出适当的疏散用地和停车场。办公楼、商业门市部应建在规划红线外3~5米,宿舍楼、较大型饭店应建在规划红线外5~8米。大型公共建筑,如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等,应建在规划红线外8~25米。
城区禁止在道路、广场、人行道上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因施工必须挖掘道路、广场、人行道时,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交纳费用。完工后及时修复,并由批准单位检查验收。
城区内机动车道、人行道、路沿石、绿地、花坛、树木、标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或改变用途。城内市场、商亭、摊点、永久性广告栏、画廊等,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场地,不得乱设乱建,侵占城区道路。
二、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需持有计划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注明建设性质、规模、用地数量、建设要求,由城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城区规划要求与指定地点进行勘测。如选点适宜,即由征地单位填写用地申请表,报城建管理部门核准,转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手续。已征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原计划使用,不准随意改变用途,不准私自转让。不用或多征的土地应交城建管理部门另行安排。不经批准,私自占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为违章用地。对违章用地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并强行收回违章用地。城区内新开或拓宽道路占用的土地,暂不办理征地手续,只补偿所占压土地上的附着物。待两侧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征至路中心,并付给征地费用。
三、房产管理
1991年5月,县房产管理所成立,根据国家和地方房地产法规政策,开展全县房屋产权产籍、房屋评估、房地产交易、转让、租赁、抵押及城镇房地产的管理等工作,对房地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查处违反房地产法规的行为,搞好有关房改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为住房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至1993年,共核查自管公房195座,院落461起,勘丈建筑面积157万平方米,占应登记勘丈总数的99%,确权发证120户;私有房勘丈登记277户,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确权发证175户;办理租赁监理92起,交易监理35起,交易租赁成交额80多万元。同时,建立健全城镇公、私房产档案,形成比较系统的产权产籍资料。
四、建筑施工管理
建筑施工管理因时期不同而异。1980年前,施工任务实行指令性分配,建设单位不准随意发包,施工单位亦不得擅自承包,由建委根据建设项目的结构、层次、工期、施工技术要求等安排施工企业,并签发《施工通知书》。施工企业凭《施工通知书》承担施工任务。
1980年后,建筑工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由县招标投标委员会编制标的,施工企业编制标书,参于投标,平等竞争。招标投标委员会采用分项指标综合记分法,合理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承担建筑工程。
五、工程质量管理
1985年前,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未设专业质量监督机构。1985年2月,梁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对建筑工程实施专业化质量监督。凡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县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承建单位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工程施工中,由县质量监督站派员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工程竣工后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工程不退还质保金,并不得交付使用,必须翻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县质量监督站下设检测站,站内设力学室、综合室、水泥室、防水室、结构室、混凝土养护室、样品室、资料室,置有压力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拉力试验机、标准养护箱及水泥、砂子等建筑材料成套检验设备,能进行主要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力学性能检验、试验。1993年,共监督工程107个,建筑面积25.41万平方米,合格率100%。优良工程6个,建筑面积9346平方米。其中,由梁山大鹏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荣维会任施工员)承建的梁山汽车站站房工程,被评为省优良工程。
1993年,县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37个,建筑面积76646平方米。
六、工程定额管理
1990年6月,梁山县标准定额站成立,从事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包括建筑材料价格编制、工程预决算书的审查、招标工程的标的编制、审查评标与定标及施工合同的签订。
七、城市监察
城市监察队建于1987年10月,代表县政府行使城市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权。对城区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并批准建设项目的放线和验线工作;对市容市貌实施重点管理;查处城区街道及其两旁出现的乱堆乱放、乱占乱搭、乱贴乱画等行为;保护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设施。至1993年,拆除违章建筑2.85万平方米,清除乱贴乱画、乱堆乱放1.63万处,设置广告栏12处,自制交通标牌20个、宣传牌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