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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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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1944年,昆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始征救国粮。征纳原则是有钱的出钱,有粮的出粮。征粮实行除基本田的办法,按各村户的官亩地数,每人除一亩(666.7平方米)基本田,其余土地,每亩全年交2~2.5千克粮。敌占区则变款交纳,无负担能力的及灾区不征粮。1946年,实行合理负担统一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按实有土地亩数除人口免税点每人平均三亩以下者除一亩;三亩一厘至四亩者除半亩;四亩一厘至五亩者按原亩征收;五亩一厘以上者按累进税制的规定,计算负担亩。每亩全年交公粮小米10千克,柴草5千克。1949年,对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缴纳农业税,以产量10市斗(150千克)的土地面积作为一个标准亩。所有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的免税点后,其余标准亩为负担亩,每一负担亩全年征收小米11千克(包括地方粮)。1950年,遵照平原省下达的全年任务指标,以常年实产量为计算标准,每一负担亩平均征8.75千克小米为国粮,另征国粮的15%为地方附加粮。1951年,实行夏季借征,全年统算的办法。凡麦收占全年产量的35~50%,每人平均收获粮在70~125千克的,每50千克借征8.5千克和地方附加粮1.75千克。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并布置2~3%的缓征数,由各区统一掌握使用。1952年,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县、区、村建立丈地发证评产委员会,县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各区分别进行土地普查。土地丈量澄清后,发放土地证按地质划方分等,评定产量。滨湖沿河地区,不评产量,采取多收多负担、少收少负担、不收不负担的办法。以户为单位,按实产量每50千克征收国粮9.5千克。1953年,采用折谷定产、折米征收的办法。季征以户为单位,因减产亩收不足15千克谷者不予征收。1954年,贯彻执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一定三年不变,季征地区改按实产量的15%的比例征收。亩产60.5~75千克者降低10%,75千克以上者降低20%,60千克以下者按实产征收。1956年和1957年,农业税收均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农业社全年负担额超过全年实收入的15%以上者负担率降低到15%,社员分配占全年总收入的60~70%。1958年,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按每500克平均0.1元的标准粮计征。全县常年产标准粮8.76万吨,税率为15.1%,全年依率计征1.32万吨。1959年,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生产大队,1962年改为生产队。为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由原来的15%调减为不超过总收入的13%,地方附加由原来的15%调减为10%。全县定产的372个生产大队和2726个生产队普遍调减,常产下降26.6%,税额下降57.2%,地方附加由15%降为7%,下降幅度为53.3%。1974年,调整农业税负担,全县2450个生产队定产地常产税额上调的1029个,下调的984个。1979年,在产粮区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起征点的标准:凡全年每人平均口粮在182.5千克以下,分配收入不足40元的免征农业税。免征与减征,均由纳税单位写出申请逐级报批,经县批准后发纳税单位减、免税通知书。1983年停止执行。1984年后,农业税由承包户交纳。
从19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征折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的比例计算。1986年区划调整后,上级财政对梁山县调减了农业税计征任务。由于国家对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农业税计税价格由1986年的每千克0.40元分别调整为1987年的0.431元、1988年的0.4257元和1989年的0.4526元;定产地依率计征任务由1986年的113.4万元分别调整为1987年的117万元、1988年的120.3万元和1989年的127.9万元。全县统算,常产亩均58.3千克,税率8.25%,依率计征4.8千克,亩负担折实2.44元。由于国家提高了小麦、稻谷、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农业税标准粮单价又从1989年每千克0.4526元分别调整为1992年的0.57元和1993年的0.68元。1993年,全省粮食价格放开,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除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集中产区外,农业税征收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由于计税价格的调整,定产地全县依率计征任务由1990年的127万元分别调整为1992年的160万元和1993年的190.6万元,每亩负担折算3.27元。1993年,全县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农作物大面积受灾。是年,上级分配梁山县农业税减免指标99万元,占依率计征税额的47%。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原则进行。对于社会减免,重点照顾五保户、军烈属及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困难户。
二、契税
清末,县境内契税征收,买契征9%,典契征0.6%。民国初期,契税为买价的6~15%与典价的3~10%,征税外又有附加。1946年,冀鲁豫行署为保障贫雇农分得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征收契税。昆山县民主政府的契税任务是1200万元(鲁西币),全县应纳契税的土地约占全县土地的70%,按买价的2%计征。是年,在小安山、刘圈、油坊设收税点,全县共征收上交契税款2700万元,占任务的202.3%。1950年,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土地房屋的价值征收6%。1954年,遵照省下达的《征收契税实施细则》规定,在丈量土地并发证后,对投契者除征收契税外,另收契纸工本费0.2元,由各区办理草契,代收税款,然后到县办理正式契税手续。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契税停征。1963年,对过去的宅基地买卖、典当契税进行清理,补收契税2.9万元。对无房屋的群众,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建房,发给印契,只收契纸工本费,不收契税。60年代末契税停征。至1990年,恢复契税。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当值价格征收6%,交换房屋若双方价值相等,免征契税。价值不等,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纳税。是年,共征收1560元。其中,买契税1500元,交换契税60元。1991~1993年,全县共办理买卖契税征收13件,收税总额2956元。
三、工商税
1941年昆山县建立后,财政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其次是征收私营工商业营业税、货物税、过境税。1945年后,由于战乱,商业税收趋于停顿。1949年,因水灾,商业税只上半年征收246元(鲁西币)的手续费。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收实施要例》,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根据县情实际,开征的有6种:工商业税,工业税率为2.5%,商业税率为3%;货物税,不同货物确定不同的税率;利润所得税,税率7~34.5%;印花税,税率按凭证金额和件数而定;交易税,税率按5%;屠宰税,按不同牲畜分别以头纳税。1953年,对原工商税作了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工商业税和交易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是年,梁山县执行的税有9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主要是船)、文化娱乐税。1958年,进行了第三次税制改革,工商税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梁山县开征的有7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贸易费。三年困难时期,税收工作不正常。至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有些税种才陆续开征。其中,牲畜交易税1961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2年4月开征,集市交易费1962年8月份开征,1963年上半年开始罚款补税。“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税收受到干扰。1973年,国家又进行了税制改革,取消工商统一税,试行工商税。全国工商税收为9种,梁山县免征文化娱乐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1983年,国家在税收政策、税目、纳税环节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将工商企业由向财政上交利润制,改为纳税制,个别商户的税收由直接纳税变为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交。1985年,梁山县征收的工商税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种和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工商税根据各种产品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和经营性质,税率有所差别,农用品为3%;消耗品以烟酒税率最高,烟为40~60%,粮制酒为15%;高档日用品为40%;交通运输为3%。凡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停止执行4级超额累计税率,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所得税由21级简化为14级,集体工商业改为9级,手工业合作社改为8级,把征税起点提高为全年所得税额3000元,以下者免征。屠宰税,1984年由每头猪2元、牛4元,提高到猪4元、牛8元。牲畜交易税按实际成交价的5%计征。
1986年起,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税收法律制度经过改革、完善,逐步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新税收体制。是年10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翌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最低20%,最高60%。1988年10月,开征印花税,税收实行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轻税重罚的措施,罚款分为10倍以下和30倍以下两种。同年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含梁山镇)每平方米年税额0.3元,建制镇每平方米税额0.2元。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扩大了原建筑税的征收范围。1993年,国家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取消了产品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原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部分,除生猪并入屠宰税外,其余并入农林牧产税;原营业税中的商业批发零售,公用事业中的自来水出售等,出版事业中的报纸、图书、杂志及服务业中的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6月1日起,对县内103个国营工商业、供销、文化企业实行了利改税。以上年决算为基数,核定利改税方案。大中型企业按55%缴纳所得税,其中按16%上缴国家;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按超定额7.12%交承包费。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小型国营企业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以1983年决算为基数进行测算核定。1983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287万元,1984年487.4万元,1985年447.71万元。1986年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国营企业增支因素加大,企业利润的形成受到一定影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亦不稳定。1986~1993年,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34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