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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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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市场物价跌涨幅度较大。建国初,政府及时制定了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政策,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迅速扭转了物价飞涨的局面。国民经济恢复发展时期,工作的重点是“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物价工作方针是“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实行了“冻结物价”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物价管理工作,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作必要的调整,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
1953年,对粮、棉、油进行了统购统销,调整了猪、牛、羊、鲜蛋和食油的购销价格,提高了地区粮价,取消了部分农产品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1956年,市场价格上涨,物价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将粮食收购价格提高4.9%,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同时进行了审价工作,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商业局各公司配备专职物价员,不断完善各种物价管理制度,使物价管理逐步正常化、系统化。县供销合作社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了《县社系统物价工作规定》。1957年4月,县供销合作社统一规定了茶叶、文化用品、石油、煤炭、大小五金、日用杂货、针织品计价办法及各项差率。5月,与县服务局联合下达通知,国营、合作商业执行统一价格;凡属于服务系统管理价格的商品,供销系统服从服务部门规定的价格;凡属供销系统管理价格的商品,服务系统服从供销系统规定的价格。1959年,县商业局审查了当地农副土特产品、食品、工业产品和外地工业品价格,对违价单位进行了处理。是年10月,针对饮食业出现的价格混乱现象,及时下达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饮食业价格管理的通知》,刹住了涨价风。
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生活用品供不应求,物价上涨。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国家对18类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采取了限价措施,包括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食糖、糕点、糖果、食盐、肉、鱼、酱、醋、棉布、棉织品、絮棉、鞋子等;定量供应外的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部分西药;由国家供应原料的陶瓷制品、铝制品等日用工业品。服务收费包括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
1963年7月,建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场物价和商品综合平衡工作,将国家管理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纳入地方计划价格,促进了社会商品的交流,活跃了市场,稳定了物价。1964年,在县物价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下,全县开展了以自审为主、他审为辅的全面审价活动,共审查商品75537种,查出错价商品3068种。1966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10.5%,1968年又提高了8.35%。1978年,对18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作了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提高了22%。1981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比1978年平均提高了38.5%。是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物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违犯物价政策的进行了经济惩罚。1983年11月,召开了全县物价工作会议,着重研究了稳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加强对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和医疗卫生收费、学杂费、电能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审批手续等一系列问题,有力地推动了物价管理工作。
1984年8月,县物价局认真贯彻了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放开了农产品议购议销价格,下放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权限,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了浮动价格(即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允许零售企业计划外采购的日用工业品自行定价和批发企业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实行批量差价,对三类日用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放宽了对地方工业品价格的管理,扩大了城乡工业产品的定价权,放开了供销社计划外采购生产资料价格。1985年4月,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对小麦、稻谷、玉米、棉花、油料等实行合同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按“倒三七”加价,即每交售50千克粮食按35千克加价30%。棉花收购价格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比例作价。花生收购价格按“倒四六”比例作价,实际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3.73%。对定购外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
1986年,按照“政府放宽、企业管严”的原则,下放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工作重心由管理型逐步转向服务型。逐步放开了劳务性饮食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扩大了工业消费品浮动价格的范围,放宽了工业生产资料产品临时价格的定价权限,并进一步放开了小商品的价格。翌年2月,调整了部分粮、油收购价格。玉米由每50千克15.6元调为16.6元,花生仁由每50千克62.4元调为72元。5月,在全县推行了统一商品标价签制度,实行一货一卡,明码标价。6月,全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纳入物价管理的范围,建立了收费许可证制度。1988年7月,放开了茅台、五粮液等13种名酒的价格。1989年3月,调整了玉米、谷子、花生仁、花生果、花生油、棉籽油等部分粮油价格,上调幅度6.02~15.08%。1990年4月,又对部分油料、油脂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花生仁由每50千克76.8元上调为96.5元,精炼棉油由每50千克145.5元上调为190元。同年8月,皮辊棉收购价格(标准级)每50千克由236.42元上调为300元。12月,为制止乱收费,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核,取消了部分乱收费项目。1992年2月,调整了部分汽车货物运价。3月,放开了11类405种商品价格。4月,全县推行了企业定价许可证制度,发放《企业定价许可证》132个,占应发证总数的95%。同年10月,粮食价格全部放开。1993年7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等14项收费项目。同年,调整了自来水价格,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3元调整为0.38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35元调整为0.5元,建筑用水每立方米定为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