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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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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全面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取缔无证商贩。1967~1977年,企业登记中止。1978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城镇、农村的国营、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了登记管理。1979年,对全县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饮食服务业等进行了普查登记,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建立企业管理档案。1983年,全县登记在册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共5663户40948人,资金总额为13576万元,年盈利总额为484万元。1985年,全县登记在册的有7057户54725人,资金总额为14609万元。
1985年10月至1986年6月,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对全县各类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1988年,进行了第二次清理。至1990年6月,共撤并不合规定的各类公司94户。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翌年,对全县1988年12月份前登记发照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重新审核换照登记,换发后的执照分为《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两种。1993年,全县共有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686户。其中,法人户数512户,营业性户数1174户。当年新增企业271户。其中,法人户数136户,营业性户数135户。
1986年起,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并明确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依据。1993年8月21日,县政府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发布了一系列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年,全县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累计10078户,从业人员22326人;私营企业159家,从业人员23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