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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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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制 50年代中期,高级农业社始创生产责任制。起初实行“包工制”,根据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劳动日,包给生产队(组)或个人,并以工作质量、完成期限为衡量标准,制定奖罚制度。由于包工不能与产量、成本挂钩,浪费现象难以克服。此后,又进一步修订成为“三定一奖”制度。对外出干技术活的社员,本着略高于农业工日的标准计酬,干部因公外出,按实际天数记工日。
1958年春,在“三定一奖”责任制的基础上,县内部分高级社对生产队试行“以产计酬”的办法,按劳动日创造的产量和产值计算劳动报酬,同时推行“四到田”责任制,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把产量指标、施肥计划、操作规程、劳动工分4项指标逐块逐项定到田。有的还建立分户田间管理责任制,把农活任务落实到户,任务明确,社员积极性提高。但本年秋,由于执行人民公社分配办法,该办法实际上未兑现。
五定一奖制 1961年,为鼓励社员多出勤,曾推行“基本劳动日”制度,按照性别及整半劳力的不同,分别订出全年劳动日指标,再根据农活的忙闲订出个人每月劳动出勤指标。1962年,体制下放后,各生产队又修订了“五定一奖”责任制(指定劳力、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超产奖励),各地认真坚持了定额管理。由于上述措施的实行,生产有较大发展。1962~1965年,粮食年年增产。1964年,全县粮食总产比1961年增长58.5%。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提倡发扬风格,搞大协作,社员挣的是“大概式”工分,“出工一窝蜂,干活磨洋工”。只有极少数生产队坚持“定额管理”责任制。
联产承包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调整了农村生产关系。这是农业生产经营上的一场深刻变革,农村生产力又一次得到解放。
泗水县于1980年在柘沟、星村、高峪等公社部分生产队试行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高峪公社亮庄大队4个生产小队,1980年试行大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后,粮食总产比1978年增产26%,人均口粮达到273公斤,每人口粮增加81公斤,增长30%。人均分配收入比1978年增长58%。1981年,全县普遍推行大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由生产队逐块丈量土地,按照土质优劣、水利条件、路程远近及其他生产条件,分等定级,承包给农民。承包户除按规定向国家交售征购粮油,向集体交足提留粮或现金外,其余部分归承包个人所有,并明确宣布,此项政策15年内不变。其他如耕畜、农具等折价租赁或直接卖给承包户。承包户在作物种植上应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专业承包,多属于原社队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的工副业,承包的性质和方法,与土地承包有所不同,一般是先订出利润指标,然后招标承包,签订合同,超额部分归己,不足部分赔偿。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全县到1988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1876万元,比1981年增长17.19%,社员分配298元,比1981年增加212.9元,粮食总产达到14084.4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