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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集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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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9年始,经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社、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等形式,将土地私有制转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县内农业走上集体化道路。
互助组 泗水县互助组出现于1949年春季。土地改革之后,广大贫苦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耕畜、农具、房屋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解放了生产力,但农业仍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许多农户的耕畜、农具仍不齐全,生产有困难,也难以抗御自然灾害。党和政府及时发出“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号召,广大农民积极响应,纷纷建立变工互助组。到1949年底,全县变工互助组达1604个。1951年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互助组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截止1953年12月,全县有常年互助组2290个,季节性互助组956个,参加农户46131户,占总农户的69%;人口181351人,占总农业人口的62%;土地67761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1%。组织形式有常年组、季节组、临时组。常年组将土地、耕畜、农具、劳力自愿组织起来,互助互利,其成员较固定,而且有计划,有分工,有管理制度。季节组和临时组是小型的,且成员不固定,农忙时组织起来,换工互利。这些组织形式,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互助组的分配办法是:记工找粮,牲畜找草,等价交换。
互助组的性质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自由结合,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集体劳动组织。
初级社 在互助组不断巩固和发展的基础上,1953年春,泗水县办起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城关区大鲍村乡的红旗农业社、星火农业社、金星农业社。随后,各区、乡也都试办起一批初级农业社。1956年9月,泗水县传达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当年冬,农业社大发展。年底,全县共建起初级农业合作社785个,参加农户为70876户,占总农户的94.1%;参加人口为304767人,占总人口的92.6%;入社耕地752951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8.7%。初级社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土地入社后,按初级社社章规定,总耕地面积的5~7%,按人口分给各户为自留地,自由种植。但每户不得超过1亩,其余部分由集体经营。耕畜、农具折价入社,其价款除应交股份基金外,多余部分作生产费投资。耕畜由专人饲养,定人使役。农具实行公用公修,专人管理。1956年,全县初级社集体共添置新式农具双轮双铧犁641部。
初级社的生产计划。每年春天按上级制定的播种计划,因地制宜,落实播种面积,由农业社自行安排地块。生产费用,由社员交纳的生产费用股份基金中开支,一般是按入社土地亩数,由社员投种子、肥料等作价抵交。如有缺额,由社员交现金补足。生产劳动,一般以社为单位进行,如农活需要,也有临时再分作业组的。男女青壮年为整劳力,不足18岁男女为半劳力,年老体弱、还有一定劳动能力者为辅助劳力。此时,开始正式使用工分票,一般一个整劳动力干一天活记10分,记分方法,先是“死分死记”,当天干完活,在田间地头记工,叫做“当日清”;以后改为“死分活评”,根据每个人当天干活的数量多少,质量好坏,按略高于、略低于或等于日工分标准评定,发给工分票。5天或者10天一次,个人凭分票交会计记入工分帐。
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初级社一开始即制订分配方案。农业社按土地和劳动的比例分配,有的地四劳六,有的地五劳五,个别的也有按地三劳七的。对牲畜、农具有的租赁给农业社,有的折价归社,社员劳动记分。投肥报酬,以质论价,按车计酬,发给现金或工分票,列入分配计划。集体提留,公积金占总收入的2~3%;公益金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初级社时期,全县土地由社统一经营,劳力由社统一调配,牲畜农具由社统一使用,肥料由社统一管理,生产收支由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上述政策,巩固了初级社,促进了农业发展。
高级社 1956年冬,全县785个初级社合并为232个高级社,入社土地为768819亩,占总土地面积的90.79%。
高级社的生产管理。土地、耕畜、农具归集体所有,由社统一经营,统一使用。高级社按照县、区下达的种植计划,因地制宜安排种植地块。劳动组织有专业、固定、临时等专业组。规模较小的生产队由队长直接安排农活。计酬方法,由按时计酬到按农活轻重计酬,发展到按件计酬的“包工制”和“奖罚制”,后又改为定农活、定质量、定报酬、超产奖励的“三定一奖”制度。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粮食分配,除留足种子和国家征购及集体提留外,其余部分按“六四”或“七三”以人为主的标准分配口粮(所分粮折价款年终决分统算)。现金分配,除当年费用支出和集体扣留外,其余部分按劳分配,分配部分占全年总收入的60%左右。投肥报酬,按质给工分,年终参加分配。集体扣留,生产费、税金、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等部分不得超过全年总收入的40%。
表 5-4 1956~1957年全县耕地所有制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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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性质┃ 国有 ┃ 集体 ┃ 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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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积 ┃ 占总面 ┃ 社名称 ┃ 面积 ┃ 占总面 ┃ 面积 ┃ 占总面 ┃
┃年份 ┃ (亩) ┃ 积的% ┃ ┃ (亩) ┃ 积的% ┃ (亩) ┃ 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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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169 ┃ 0.01 ┃初级社 ┃752951 ┃ 88.79 ┃ 95000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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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169 ┃ 0.01 ┃高级社 ┃768819 ┃ 90.79 ┃ 70805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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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 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在山东视察时指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9月初,泗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精神,将全县232处高级社合并,建立起9处人民公社。全体农民皆为公社社员。
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全县参加公社的共74581户,322425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2~4人,委员若干人。下设耕作区、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不久,即按行政区域实行军事建制,全县建9个团(每个公社为1团),47个营(耕作区),222个连(大队),1425个排(生产队),称之为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实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简称“三化”)。
1962年4月,泗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精神,落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将原来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时,将全县9处人民公社调整为12处,生产大队559个,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小队2320个。
公社的生产管理。公社成立后,全县开展了“大跃进”运动,实行公社所有制,土地、耕畜、农具、林木等生产资料乃至一些小的生活资料都属公社所有,劳动力公社统一调动,搞大兵团作战,开展大协作,大刮“平调”风,打破村与村、甚至社与社的界线,大有共产主义即将来临之势,瞎指挥、浮夸风严重,劳动管理极度混乱。1962年,体制调整,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使用,劳力由各队自行安排。生产大队组织的专业队如林业队、科技队、副业队等劳力由大小队协商抽调,固定专人。这个时期,恢复修订了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管理办法,实行按件记分和“四小”制度(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多劳多得。生产管理逐步纳入正规。
1970年以后,全国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劳动管理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抓“阶级斗争”,批判“物质刺激”、“工分挂帅”,推行“大寨记工法”:平时不记工,每月底社员在一块先评出最优秀的社员为“工分标兵”,然后再由群众自己与标兵对照,自报公议,评出每个人的月工分。这种办法既没有定额,又没有计分标准,只看所谓政治表现,不看劳动效果,社员称其为“思想工分”、“大概式工分”。这种办法,造成生产中出工不出力,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思想,挫伤了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社员分配。人民公社化初期,曾一度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的界线。“大跃进”中,严重地发展成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强迫命令等“左”的错误,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即对集体经济平均分配,无偿调拨,收回存款),正常的生产秩序遭到破坏。在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1958年冬,全县共建公共食堂2127个,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把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和现金交公共食堂,社员集中到食堂吃饭。当时的口号是:“敞开肚皮吃饭,鼓足干劲生产”。食堂开始吃细粮,丢粗粮,造成粮食的严重浪费。1959年,多种灾害并发,粮食大减产,加之1958年粮食收藏不及时,浪费现象严重,社员生活更加困难,一般食堂每人每天定量减至4~6两(6两为1市斤)。这样的低标准,有部分食堂尚需国家供应才能达到。1960年上半年,公共食堂在既无粮柴,又无资金的情况下,被迫撤销。不少生产大队实行的免费医疗、免费理发等所谓共产主义新事物也告停。
1959年夏,全县贯彻郑州会议精神,对“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钱、粮、物清算退赔,“共产风”有所收敛。1961年春,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人民公社的体制作了调整,由生产小队组织劳动、生产和分配,各小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的口粮分配是: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或按劳动工分加照顾的办法分配。调整后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大有提高。全县粮食产量1961年6667.5万公斤。至1963年回升到8125.5万公斤,比1961年增长20%。
“文化大革命”时期,误把集中劳动和平均分配当作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大加提倡推广。生产上瞎指挥,作物种植单一化、“一刀切”,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把种自留地和搞正当的家庭副业当成资本主义批判。这些做法,成了生产力的桎梏。十年中,社员生活基本没有提高,有些年份社员口粮和现金分配下降幅度较大。1971年,全县人均分配口粮只有106公斤,比1965年降低31%;现金收入人均只有26元,比1965年减少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