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成立泗水县土地管理局。到1988年底,有干部职工1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
建国后,各类公共建筑用地须由征地单位持基本建设计划,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选择位置,下达批准令。征用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市)批准,20亩以上的经地市审查后,报省府批准,征地在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千亩以上者由国务院批准。菜地、水浇地、高产稳产田和城郊、工矿区每人平均占有士地不足0.5亩的,一般不得征用。因特殊情况非征用不可,不论数量多少要一律报省批准。社办、队办、联办以及国家企事业单位与生产队联办单位的用地,也要按照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民建房所需村内荒片土地由乡镇政府批准。
1987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由其专门行使管理土地的专门职能。1988年,着手宣传《土地管理法》,同时,发布《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告》和《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规定》,使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此基础上,清理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占地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节 土地管理
1987年8月,成立泗水县土地管理局。到1988年底,有干部职工1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
建国后,各类公共建筑用地须由征地单位持基本建设计划,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选择位置,下达批准令。征用土地5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市)批准,20亩以上的经地市审查后,报省府批准,征地在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千亩以上者由国务院批准。菜地、水浇地、高产稳产田和城郊、工矿区每人平均占有士地不足0.5亩的,一般不得征用。因特殊情况非征用不可,不论数量多少要一律报省批准。社办、队办、联办以及国家企事业单位与生产队联办单位的用地,也要按照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和有关规定报批。农民建房所需村内荒片土地由乡镇政府批准。
1987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由其专门行使管理土地的专门职能。1988年,着手宣传《土地管理法》,同时,发布《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告》和《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规定》,使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此基础上,清理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占地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