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建国前,县内居民婚姻状况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贫富悬殊很大。乡绅富豪之家,男十几岁即结婚,并有三房四妾者;贫穷之家,男子多在二三十岁才结婚,甚至终身无妻。同时,童养媳、早婚、换亲、近亲结婚等现象也较为普遍。
建国后,全县于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60年代后期,提倡晚婚,城镇机关青年积极响应,结婚年龄多为24~25岁,女22~23岁;农村青年,特别是偏远山区青年,仍有早婚者。1980年,县内又贯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共328942人,其中未婚100080人,男61051人,女39029人。有配偶的2030094人,其中男100824人,女102270人。丧偶者24535人,其中男7759人,女16776人。离婚1233人。按年龄分组,未婚人口除15~19岁以外,20~24岁年龄组未婚青年人数最多,占未婚人口的22.46%。1987年,全县结婚登记4146对。初婚男性22岁者1569人,23岁者1124人,24岁者657人,25岁者320人,26岁以上者476人。初婚女性20岁者1105人,21岁者1090人,22岁者841人,23岁者547人,24岁以上者563人。再婚男4人,女4人。复婚5对,离婚19对。
家庭 泗水古有四世同堂之风,每户人口较多,一般8~9人,有的多达数十人。1532年(明嘉靖十一年),平均每户8.6人。1770年(清乾隆三十五年),平均每户9.7人。建国后,多世数、多人口家庭逐渐减少。特别是计划生育开展以来,父母子女两代人生活的小型家庭增多,一般每户4~5人。1949年,全县每户平均4.42人。1978年,每户平均4.41人。1988年,每户平均4.09人。
第五章 婚姻·家庭
婚姻 建国前,县内居民婚姻状况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贫富悬殊很大。乡绅富豪之家,男十几岁即结婚,并有三房四妾者;贫穷之家,男子多在二三十岁才结婚,甚至终身无妻。同时,童养媳、早婚、换亲、近亲结婚等现象也较为普遍。
建国后,全县于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60年代后期,提倡晚婚,城镇机关青年积极响应,结婚年龄多为24~25岁,女22~23岁;农村青年,特别是偏远山区青年,仍有早婚者。1980年,县内又贯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法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共328942人,其中未婚100080人,男61051人,女39029人。有配偶的2030094人,其中男100824人,女102270人。丧偶者24535人,其中男7759人,女16776人。离婚1233人。按年龄分组,未婚人口除15~19岁以外,20~24岁年龄组未婚青年人数最多,占未婚人口的22.46%。1987年,全县结婚登记4146对。初婚男性22岁者1569人,23岁者1124人,24岁者657人,25岁者320人,26岁以上者476人。初婚女性20岁者1105人,21岁者1090人,22岁者841人,23岁者547人,24岁以上者563人。再婚男4人,女4人。复婚5对,离婚19对。
家庭 泗水古有四世同堂之风,每户人口较多,一般8~9人,有的多达数十人。1532年(明嘉靖十一年),平均每户8.6人。1770年(清乾隆三十五年),平均每户9.7人。建国后,多世数、多人口家庭逐渐减少。特别是计划生育开展以来,父母子女两代人生活的小型家庭增多,一般每户4~5人。1949年,全县每户平均4.42人。1978年,每户平均4.41人。1988年,每户平均4.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