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药政 资料库:泗水县地情库 章节:泗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article/49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article/49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药价管理 建国前,药品价格由药店、药商、游医自行其事,无统一规定。30年代,1盒圣路斯锑新克针药价格高达1石5斗小麦(合1125公斤),40年代初期,仍需要1石小麦。1950年,县卫生科负责管理全县中西药品后,始有统一价格。1988年,各医疗单位销售药价执行县物价局规定,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麻醉、剧毒药品管理 建国后,对麻醉、阿片制剂进行控制。1964年起,各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剧毒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专一账目、专一处方、专柜存放、上锁保管制。临床用药需持县公安局、县卫生科(局)联合签发的麻醉药品使用卡片,到地区药材批发站进货。联合诊所、农村卫生室一律不得使用。
    查处伪劣药品 50年代开始,由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游医、神汉、巫婆进行登记,教育改习。1978年4月,县药品检验所根据国家颁发的《药政管理试行条例》规定,对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宣布淘汰的127种药品,进行清理,监督销毁。1983年,对各级医疗单位的中药房进行普查,其中9种、20余公斤是由药商贩卖的伪品。县内购进的金乡马庙制药厂生产的一批小儿口服葡萄糖粉,经检验属伪品。
    1984~1988年,全县已检西药251批次,合格率占95%;检测中药151批次,合格率仅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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