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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位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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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教师社会地位低下,职业无保证,生活无着落。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教师十分尊重,许多村政大事都邀请教师参加,社会地位大为提高。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1950年,县教育工会成立,教师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有了参政、议政的权力。县各级党代会、人代会都有教师的席位。县委、县政府对教师及其所从事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开展尊师重教活动,表彰、奖励先进,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教师,极大地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加之“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也曾伤害了一批教师,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理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案件。至1985年,全县已将教师中的411件冤、假、错案,予以纠正。其中,错划右派159件,右倾3件,历史积案92件,“文化大革命”中受批斗、错打成反革命的155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受错误处理的2件。同时,为48户、168名受株连的家属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补发无理扣发的工资。
1984年,有15名教师出席县第六届党代会,34名教师出席县第十届人代会,2名教师当选为第六届市政协委员,17名教师当选为县首届政协委员(其中1名当选为副主席)。1985年第一个教师节期间,全县被授予县、市、省三级优秀教师称号的分别为199人、12人、3人。1986年,全县被授予县、市、省三级优秀教师称号的分别为193人、24人、1人。1983、1985两年为439名教职工办理了家属子女农转非手续。1986年,又为605名教龄在25年以上的公民办教职工办理了家属子女农转非手续。1978~1988年,全县共发展635名教师入党。
清末、民初,塾师的薪脩,由学董与塾师商定。民国时期,公立小学教员待遇由县署确定。1930年,泗水县城高级小学教员月薪20元(大洋),初级小学教员月薪15元。乡村初级小学教员年薪100、80、60元(大洋)不等。
1940年,伪县立小学校长月薪60元(中日准备银行钞票),高级小学教员平均月薪50元,乡村小学教员月薪一般为20元。1941年,伪币贬值,每月配给小麦或杂粮25公斤。解放区内脱产教师享受脱产干部待遇,实行供给制,每月3~5元津贴。半脱产教师的津贴同脱产教师,并每月补助25公斤粮。1944年起实行薪粮制,分甲、乙、丙、丁四级,每月发给小麦或杂粮分别为90、80、70、60公斤。
民国期间,物价一月数涨,国民学校教师待遇微薄,且拖欠工资亦系常事,实难维持最低生活水准。
1952年,教师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一般150~210分,校长一般245~300分,职员一般120~180分。工分值由粮、油、盐、煤、布价核定,一般每分0.22~0.24元。1956年,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泗水县小学教师人均月工资提高44%。1963年,公办学校教职员工工资调整,387人次被调,占教工总数的42.9%。其中,升一级的374人,月增资总额1671.5元;套级13人,月增21元。
1972年,实行低工资调整,教师增资面为40%。1977~1979年,先后三次为中小学教师提工资。1981年,再次进行工资调整。这次调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774名教师普提一级。其中741名教师提升二级,月增资总额12342元,人均月增6.95元。
1985年工资改革,泗水县中、小学教职工增资的2295人(其中,中学652人,小学1634人,其他9人),改革后月增资总额37775.55元,人均月增16.46元。另外,中、小学教师外加教龄津贴每月3~10元,全县月发总额10447元。1987年1月起,专业技术职称与工资挂钩,全县有1730名教师增资,月增资总额9812元。这年10月,中小学教师增资10%,全县月增26377元。
“文化大革命”前,民办小学教师除记同等劳力工分外,国家按月发给5~10元补助。“文化大革命”后,民办教师享受公办教师的政治待遇,国家补助费每月增到12~15元,其中8元交队记工分,其余为个人生活补助。1981年,国务院决定每年为中、小学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50元,并全部发给本人。1982年,实行统筹工资制,社队筹集部分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加上国家补助部分,民办中、小学教师月薪最高者45元,一般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