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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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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级干部归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管理。建国初,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民政科分管党政干部。1953年至“文化大革命”前,人事科管理政府系统的干部。
1979~1983年,按照“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副主任,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各委、办主任,各科局和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和公社党委正副书记、主任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分级管理。
1984年,管理制度改革,党委管理干部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干部原则是由下管二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省委管理的县委正副职、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的正职改由地委管理,原属地委管理的县政府、人大的副职和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委、办主任及科局、法院、检察院的正职,公社的党政正副职改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分级管理,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干部由各主管部门管理。自1987年,县法院、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单位,改为市委管理。1976~1988年,根据干部路线和需要,全县任免股级、局级干部共1533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健全干部奖惩制度。1987年,处理违法乱纪干部8人;表彰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16个,先进个人474人,其中升级17人,记大功的27人,记功的53人,先进工作者377人。1988年,全县评出先进集体18个,给予升级的11人,记大功42人,记功75人,先进工作者446人。
干部编制 1939年,抗日民主政府初建,县长1名,秘书1名。下设5科1室。1943年,各区设区长和民政、财政、粮秣、文教助理员。1945年,全县有干部368人。1948年,泗水县政府设1室、6科、2局。1949年,全县党政干部共539人,其中党委系统93人,政府系统207人,财经系统101人,群众系统103人,人武系统35人。
建国后,泗水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团体编制,按上级规定,随区划与机构设置进行,干部队伍不断扩大。1950年,县直机关共有干部169人,其中县长、副县长各1人。各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秘书、民政财理员、文教助理员、治安员、生产助理员、文书、经费会计、伙夫及交通员。全县8个区共有工作人员112人。1959年,全县干部1066人。1966年,增加到2411人。1979年,达到3907人。到1988年底,全县干部共5926人,其中行政干部1835人,事业干部3362人,企业干部729人。
干部来源 社会吸收。1949年10月,一批政治上可靠、社会关系纯洁、有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的青壮年被吸收到县机关,充实干部队伍。
60年代,新吸收的干部叫“服役制”干部和“试用制”干部。吸收对象主要是社教队员中的知识青年。1961年1月,从鱼台社教队员中吸收“服役制”干部34人,“试用制”干部16人,均于1970年3月转为正式干部。
1971年底,通过考核,从全县12处公社宣传队中直接吸收录用新干部56人。1976年2月,从公社宣传队和下乡知识青年中,经考核招收“三不脱离”(即不办理户口转移、不办理粮食转移、不脱离生产劳动)的干部27人,这批干部均于1978年12月转为正式干部。
1980年,经文化考核,全县招收闲散科技、外语人员26人,其中分配到中学、小学任教的6人,卫生院7人,农技站6人,畜牧站3人,工厂2人,管区2人。1981年,考试招收闲散科技、外语人员和“社来社去”高师文科、中师毕业生31名,招收录用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员8人。1982年,经考试从社会青年中招收税务干部26人,其中大部分是干过多年的临时助收员。1983年和1984年,由地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从待业知识青年中每年各招收新干部5名,分配到农行、税务等部门工作。1984年,507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85年,由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经市评卷,择优录用干部34人。分配到法院3人,检察院4人,税务部门4人,工商银行6人,农业银行10人,保险公司2人,补充自然减员5人。
1950~1988年,从社会上吸收干部总计1965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1988年,分配来泗水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共3265人,其中大专毕业生863人,中专毕业生2402人。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分配到各部门工作。有关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原来由人事科(局)接收分配,自1984年始移交县教育局接收分配。
部队转业。1961~1988年,全县接收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551人,分别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为地方干部队伍增添了力量。
表 22-3 泗水县1984、1986、1988年干部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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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1984 ┃ 1986 ┃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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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人数 ┃ 4801 ┃ 5156 ┃ 5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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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大专 ┃ 535 ┃ 693 ┃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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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 ┃ 中专 ┃ 1897 ┃ 2274 ┃ 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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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 ┃ 高中 ┃ 698 ┃ 782 ┃ 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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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初中以下 ┃ 1671 ┃ 1407 ┃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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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 共产党员 ┃ 2120 ┃ 2664 ┃ 3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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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 ┃ 共青团员 ┃ 729 ┃ 652 ┃ 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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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 ┃ ┃ ┃ ┃
┃ 况 ┃ 无党派人士 ┃ 1952 ┃ 1840 ┃ 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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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1984 ┃ 1986 ┃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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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岁以下 ┃ 662 ┃ 806 ┃ 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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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35岁 ┃ 1442 ┃ 1406 ┃ 1559 ┃
┃ ┣━━━━━━━╋━━━━━╋━━━━━━━╋━━━━━┫
┃ 年 ┃ 36~45岁 ┃ 1573 ┃ 1592 ┃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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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龄 ┃ 46~55岁 ┃ 980 ┃ 1194 ┃ 1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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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 ┃ ┃ ┃ ┃
┃ ┃ 56~60岁 ┃ 108 ┃ 126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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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 ┃ ┃ ┃ ┃ ┃
┃ ┃ 61岁以上 ┃ 36 ┃ 32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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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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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待遇 工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泗水县党、政、军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每人每天供给2斤半粮和烧柴、5钱油、5钱盐、1斤青菜;每人每月4两黄烟;春节每人供给猪肉1斤,3天的细粮。每人每年1套单衣、1套衬衣、4双布鞋;3年2套棉衣。
1951年,改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为以货币为主,实行“小包干”(实物发给单位,津贴发给个人,服装费另发)。
1952年7月,泗水县取消供给制,执行以工资分为主的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级别标有固定的工资分数。工资分值以实物市价折算,每个工资分的含量是:粮食0.8市斤,白细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
1953年3月,统一增加津贴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有工资津贴费、服装费等,谓之“大包干”。1955年,国家机关和文教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制。
1956年工资改革,泗水县县级干部18人,升级8人,月增资额为102元;科级干部41人,16人升级,月增资244元;区级干部51人,升级29人,月增资309元;科员级110人,61人升级,月增资489元;区助理员100人,升级的61人,月增资565元;一般干部113人,升级67人,月增资376元;区干部52人,14人升级,月增资78元。
1963年,干部工资调整,区级干部104人,升级52人;科员级170人,升级103人;办事员258人,117人升级。1973年,为低工资干部调资。1977年,40%的干部调整工资。1978年,全县干部调资面2%,1979年为40%。1982年,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调整工资。
1985年,工资改革。机关行政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干部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1986年,按照鲁工改(1986)10号文件规定,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1761名干部办理工资晋级审批手续,月增工资额11565元;根据劳人薪(1986)96号文件精神,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595名干部办理工资晋级手续;依照鲁组发(1986)21号文件,为全县175名被错划为右派和“文化大革命”前受错误处理的干部办理工资晋级审批手续。
1987年,根据鲁工改(1987)2号文件规定,全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行政性专业公司增加工资的人数为572人,从12月后,每月新增工资额3577.50元。全县所属县以上供销社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增加工资的4人,从1987年12月起,每月新增工资24元。县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19人,从1987年12月起,每月新增工资额107.50元。
1988年,根据鲁工改(1988)11号、12号文件规定,为全县5899名干部调整了工资,增资额为157669.50元。
表 22-4 1952年7月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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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个人生活费 ┃ ┃
┃ ┃ ┣━━━━━━┳━━━━━━┫ ┃
┃级别 ┃ 合计工资分 ┃ ┃ ┃ 津贴 ┃
┃ ┃ ┃ 伙食 ┃ 服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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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706 ┃ 102.5 ┃ 17.5 ┃ 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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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442 ┃ 102.5 ┃ 17.5 ┃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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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177 ┃ 102.5 ┃ 17.5 ┃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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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00 ┃ 102.5 ┃ 17.5 ┃ 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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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895 ┃ 102.5 ┃ 17.5 ┃ 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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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754 ┃ 102.5 ┃ 17.5 ┃ 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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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666 ┃ 102.5 ┃ 17.5 ┃ 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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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516 ┃ 102.5 ┃ 17.5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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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437 ┃ 102.5 ┃ 17.5 ┃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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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402 ┃ 102.5 ┃ 17.5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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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49 ┃ 102.5 ┃ 17.5 ┃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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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314 ┃ 102.5 ┃ 17.5 ┃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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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279 ┃ 102.5 ┃ 17.5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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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227 ┃ 77.5 ┃ 17.5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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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207 ┃ 77.5 ┃ 17.5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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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88 ┃ 77.5 ┃ 17.5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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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45 ┃ 52.5 ┃ 1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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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32 ┃ 52.5 ┃ 17.5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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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123 ┃ 52.5 ┃ 17.5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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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18 ┃ 52.5 ┃ 17.5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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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114 ┃ 52.5 ┃ 17.5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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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10 ┃ 52.5 ┃ 17.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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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105 ┃ 52.5 ┃ 17.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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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96 ┃ 52.5 ┃ 17.5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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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93 ┃ 52.5 ┃ 17.5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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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92 ┃ 52.5 ┃ 17.5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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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91 ┃ 52.5 ┃ 17.5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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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88 ┃ 52.5 ┃ 17.5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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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85 ┃ 52.5 ┃ 17.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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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5 1985年泗水县工资改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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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参 ┃就近 ┃ ┃ ┃ ┃ ┃ ┃ ┃人 ┃改革后 ┃
┃ ┃ 加 ┃套级 ┃高 ┃按 ┃ ┃尚 ┃ 改革 ┃ 改革 ┃均 ┃ ┃
┃ 数目 ┃ 工 ┃和进 ┃套 ┃新 ┃照 ┃未 ┃ ┃ ┃月 ┃月工资 ┃
┃ ┃ ┃ ┃ ┃标 ┃发 ┃转 ┃ 前月 ┃ 后月 ┃ ┃ ┃
┃ 单位 ┃ 资 ┃入职 ┃一 ┃准 ┃原 ┃正 ┃ 工资 ┃ 工资 ┃增 ┃中含教 ┃
┃ ┃ ┃ ┃ ┃ ┃ ┃ ┃ ┃ ┃工 ┃龄护龄 ┃
┃ ┃ 改 ┃ ┃级 ┃定 ┃工 ┃定 ┃ 总额 ┃ 总额 ┃资 ┃ ┃
┃ ┃ 革 ┃务最低 ┃人 ┃级 ┃资 ┃级 ┃ ┃ ┃(元) ┃ 津贴 ┃
┃ ┃ 人 ┃等级 ┃数 ┃者 ┃者 ┃者 ┃ (元) ┃ (元) ┃ ┃ (元) ┃
┃ ┃ 数 ┃人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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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6143 ┃ 340 ┃ 5369 ┃ 167 ┃ 7 ┃ 260 ┃ 368148.69 ┃ 488846.41 ┃18.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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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 ┃ 1752 ┃ 94 ┃ 1584 ┃ 29 ┃ 7 ┃ 38 ┃ 111522.75 ┃ 145184.90 ┃18.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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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系统 ┃ 128 ┃ 3 ┃ 121 ┃ 2 ┃ ┃ 2 ┃ 9105.00 ┃ 13310.00 ┃31.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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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检察院 ┃ 118 ┃ 1 ┃ 115 ┃ ┃ ┃ 2 ┃ 8082.39 ┃ 10366.5 ┃19.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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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教育 ┃ 42 ┃ 1 ┃ 34 ┃ 1 ┃ ┃ 6 ┃ 2600.00 ┃ 3517.5 ┃20.46 ┃ 197 ┃
┃ 局进修学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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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 ┃2295 ┃ 147 ┃ 1919 ┃ 82 ┃ ┃ 147 ┃ 130828.95 ┃ 179051.50 ┃21.01 ┃ 10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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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系统 ┃ 854 ┃ 53 ┃ 781 ┃ ┃ ┃ 20 ┃ 49445.26 ┃ 64706.51 ┃16.76 ┃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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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社 ┃ 60 ┃ 1 ┃ 49 ┃ 5 ┃ ┃ 5 ┃ 3703.35 ┃ 4786.50 ┃ 1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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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 894 ┃ 40 ┃ 766 ┃ 48 ┃ ┃ 40 ┃ 52860.99 ┃ 67923.00 ┃1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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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1948年,解放战争形势好转,县内干部增加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医药费、补助费等。参加革命工作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和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享受中灶待遇,其余工作人员享受大灶待遇。
建国后,干部的福利待遇不断增加。至1988年,国家干部享受节日假、病假、探亲假、奖金、冬季取暖费、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差价补贴、肉食差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出差补助等待遇。
1983~1988年,全县离休干部511人。离休后,其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除工资照发外,还根据工作年限,每年增发1~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县内还在县城西郊修建干休所1处,设办公室、传达室、医务室,并配吉普车1部。至1988年,已安排17户入所。
1958~1988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2423人。退休后,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分别领取原工资的80~95%。
1958~1988年,全县有383名干部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原工资40%的生活费,除享受各种生活补贴外,还照顾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