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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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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29年,泗水县由山东省督军任免8届县知事。1930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并定编县长1人,秘书1人,下设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科、建设科、各配局长、科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若干人。局长、科长由县政府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其他办事员由秘书室人事管理员调配使用。
1933年,按山东省规定,泗水县行政人员官俸(实行法币)分别为:县长320元,秘书140元,局长、科长120元,科员90元,办事员65元。
1947年,国民党县政府县长1名。下设4科2室,编制为:秘书、科长、指导员、科员、督学、童子军指导员、主任会计、会计员、户政主任、技士、技佐、农业指导员、度量衡检查员、人事管理员、佐理员、出纳员、事务员、雇员等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