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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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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雇工、店员的福利极少。建国后,职工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福利费 1954年以后,按国家规定,福利费按每人每月工资的2.5%提取,统一用于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有病就医治疗困难等。其余,用于集体福利。
集体福利 建国后,县内职工集体福利事业逐步得到重视,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泗水县兴办的集体福利项目逐年增多。全县较大的工厂、企业以工会为主建立娱乐室、图书阅览室,购置报刊杂志、电视机、文娱体育用品、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为解决幼儿入托难问题,到1986年,全县共办起职工托儿所、幼儿园13处,配保育员62人,接受入托儿童1281人。至1988年底,泗水县建工人文化宫1处,大型体育场1处。各工厂、企业单位建澡塘9处、理发室16处,医务室21处,大部分单位设有职工食堂。同时,县老年人活动中心和机关幼儿园正在筹建中。
生育假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年龄在24岁以下者假期56天,工资照发。年龄在24岁以上者,假期84天,工资照发。小产假20~30天。婴幼儿哺乳期适当放宽,各单位酌情安排上下班时间。独生子女每月发保健费5元,到14周岁为止,并优先就医、入托。
生活补助 1956年始,县以下15人以内的就餐单位,未设置勤杂人员的,每人每月小伙补助费1.50元。少数民族职工,所在单位没有条件设专灶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3.50元。1960年,全县发小伙补助费2973元。1979年后,少数民族职工小伙补助费每人每月增至4.50元。1987年,全县发小伙补助费7702.50元,其中少数民族小伙补助费为202.50元。
泗水县从1978年夏起,发防暑降温费。根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9元、6元、3元、2元不等。自1978年冬,发取暖费,每人每冬12元。是年冬,全县发取暖费12.27万元。1988年,全县发取暖费22.8万元。
另外,职工还享受粮差补贴、工龄补贴、副食品差价补贴、肉食补贴、洗理费、出差补助、加班补助等。1988年,全县发各类物价补贴153.5万元,加班补助33万元。
奖金 1952年以后,县内逐步建立奖励制度。1959年春,泗水县根据国务院指示,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发放1958年一次性跃进奖金,金额为100.6万元。1959年底,发跃进奖金126.74万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制度被取消。其后,奖励制度逐步恢复。1987年,县内企业每人年平均奖金20~500元。其中,农机厂、塑料厂最多,各500元;沙发厂最少,20元。1988年,全县发放全民职工奖金361.9万元,集体职工奖金60万元。
解决夫妻分居 1966年以来,泗水县有关部门尽量创造条件,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到1988年底,全县共有3450名职工夫妻分居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