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保险 资料库:泗水县地情库 章节:泗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article/40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8/section/1/article/40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泗水县以保险的形式,为县内职工及残疾人员发医药费、生活补助费43.6万元。1956~1964年,全县发放劳动保险基金122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保险工作停止。1977年,泗水县成立劳动保险办事机构。此后,各工厂、企业部门相继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组),配专职或兼职干部。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制度。
    1984~1985年,共发劳动保险基金459.5万元。1987年,照顾1959年前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141名职工子女接班,还为因工伤残的28名职工办理子女接班手续。
    1988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单位56个,职工有7120人。发放劳动保险基金157.4万元。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其口粮、户口不变,享受公费医疗和各种福利补贴,按规定发给退休、退职金和工资。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以及各种福利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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